《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01:第⼀卷第⼀章 法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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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法和⼀切存在物的关系
1.从最⼴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2.有⼀个根本理性的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3.创造虽然像是⼀种专断的⾏为,但是它必有不变的规律,就像是⽆神论者的命数之不变⼀样。
4.每⼀不同,都有其共性;每⼀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5.⼈受到不变的规律的⽀配。他⽣来就是要过社会⽣活的,但是他在社会⾥却尽可能把其他⼈忘掉,⽴法者通过政治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第⼆节 ⾃然法
1.在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然法。所以称为⾃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命的本质。要认识⾃然法,应当考察社会建⽴以前的⼈类,⾃然法就是⼈类在这样⼀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2.⾃然法把造物主这⼀观念引⼊我们的头脑⾥,诱导我们归向他。这是⾃然法中最重要的⼀条。
3.和平是⾃然法的第⼀条。⼀个⼈⾸先感觉是软弱的⾃卑的,没有平等的感觉。
第⼆条:促使他寻⾷物。因⼈们感到软弱⼜感到需要。
第三条:畏惧使⼈逃跑,但是相互畏惧的表现却让⼈亲近起来。相互之间存在⾃然的爱慕。
第四条:⼈类区别于动物在于知识,因⽽有了相互结合的新理由,愿望过社会⽣活。
第三节 ⼈为法
1.有了社会之后,⾃⾝软弱的感觉⽴即失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于是开始战争的状态。
2.每⼀个个别的社会都感受到⾃⼰的⼒量,产⽣了国与国间的战争状态。每⼀个个⼈开始感觉到⾃⼰的⼒量,他们企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享受,这就产⽣了个⼈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状态使⼈与⼈之间的法律建⽴了起来。
3.不同⼈民之间的关系上是国际法,其建⽴在这个原则上:各国在和平时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时应在不损害⾃⼰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国际法另⼀条原则是:战争的⽬的是胜利,胜利为了征服,征服的⽬的是保全。应从这两条推出⼀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4.格拉维那:⼀切个⼈的⼒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的政治国家。我有一物生得巧
5.个⼈的意志不可能联合,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格拉维那:这些意志的联合就是我们所谓⼈民的国家。
6.为⼀个民族设⽴的政体,如果该政体的特殊性质和该民族的性质相符合的话,便是最适合于⾃然的政体了。
7.为某⼀个制定的法律应该⾮常适合某⼀国。如果⼀国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个国家的话,那只能是⾮常凑巧的事。
8.法律应当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影响最⼤);和国家的⾃然状态有关系;和⽣活习惯,⽓候等有关。法律之间也有关系,和渊源,和⽴法者⽬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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