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提高护理质量,保障病人的安全与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
第三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是指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具备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的护理人员。
第四条 特殊护理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室护士、ICU护士、产房护士、儿科护士等。
第五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采取资格审查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凡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并通过考试的护士才能获得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分数线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的学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三)具备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五)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病史。
第九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考试,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实操考核,包括模拟病例操作和技能演示等。
第十条 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视为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合格:
(一)理论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二)实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应填写《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个人将被通知参加准入考试。
第十四条 准入考试一般按年度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准入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考点和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准入考试成绩将及时公布,并以成绩排名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准入考试成绩排名,按招录计划确定拟录取人选。
第十八条 拟录取人选将受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品德、职业素养、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考察结果将作为录取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根据准入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确定最终录取人选。
第四章 准入资格的有效期与延续
第二十条 通过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的护士,准入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准入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应依法履行职业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义务,完成学时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时要求的专业护士,准入资格可以延续。
第二十三条 准入资格延续程序:
(一)申请延续资格的护士应填写《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资格延续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个人将被通知参加资格延续考试;
(三)资格延续考试按年度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
(四)资格延续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考点和监考人员;
(五)资格延续考试成绩将及时公布,并以成绩排名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
第二十四条 通过资格延续考试的护士,准入资格的有效期延续为三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职业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规范,不得违反专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六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应依法参加职业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准入资格可以被撤销,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丧失或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重影响病人的安全与权益;
(三)未按时完成职业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准入资格的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范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