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摘要】国家发改委属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调控的政策与行政机构。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中以不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发改委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分析有助于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明确其具体权能。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微观干预
发改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应该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部门。说熟悉,是因为每次的煤价、油价及各种物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发改委便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说陌生,是因为人们对发改委的具体职能,如何行使宏观调控权不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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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之后经一系列改革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至今,发改委内部一共设立
28个职能机构,除了外交和军事之外,发改委几乎无所不能,它是具有中国特的“全能政府”的一个缩影。在以自由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改委充分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对价格和资源进行管制和调配。
一、发改委宏观调控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市场失灵使发改委调控行为成为必然
当前,大部分坚持干预论的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
因此,宏观调控行为就能充分体现国家干预理论,确保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但是法律
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其可以有效地控制宏观调控行为,并且帮助宏观调控权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