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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定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
郑州大学发不出工资?校方回应甲方:县(市)卫生局
乙方:学生:
为加强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层众就医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行意见》(发改社会〔2023〕1198号)和《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行方案》(豫卫发[2023]27号)等文献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毕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乙方清楚知悉本定单定向培养的所有内容,志愿参与本定单定向培养,并承诺:
(一)完毕以下第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壹: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
贰:郑州大学,防止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
叁:河南中医学院,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防止医学专业定向生到甲方指定的县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临床医学专业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定向生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毕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安排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去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贴生活费。
第八条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准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批准,可在本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因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准时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规定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涉及生活补贴费,以下同);乙方被录取后改变定向生意向的,按自动退学解决,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合法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规定期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告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规定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称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履行完毕约定服务期限(涉及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称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称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合法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准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毕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并上报省卫生厅予以备案;在年度考核中执业道德记为不合格,并依法注销其医师执业注册资格,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合法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满6年(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之日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称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批准: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因素不能完毕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因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和谐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送交河南省卫生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署名):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法定代理人:(乙方未满18周岁填写)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