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化工码头、石油库区、危险货物堆场(仓库)等重点场所,其它单位的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参照本规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固定动火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应核查动火作业票审批级别与单位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单位管理要求情况;应核查动火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现场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监护人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三)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五)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六)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四、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升级管
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督导检查。上级部门提出升级管理要求的要严格执行到位。
五、制定动火作业票办理流程,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出现新的风险点,单位应立即终止作业,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恢复,并重新办理作业票。
六、动火作业前应开展风险辨识,按GB30871的相关要求开展气体监测、动火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动火期间,动火点安全距离、设施设备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GB30871的相关要求。
七、动火作业现场应配置足够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动火人员、监护人员会使用现场的消防器材,随时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发生火情立即按照预案实施规范扑救。
八、动火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九、当生产装置或动火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单位及相关人员。
十、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十不准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票未经(提级)签发不准动火;
二、上级(提级)管控要求没有全部落实到位不准动火;
三、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票证不符不准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没有相应资格不准动火;
多一点就不准五、各类隐患问题没有消除,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准动火;
六、监护人员不在场不准动火;
七、必要的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不准动火;
八、气象条件存在作业风险(如5级风以上)的不准露天动火;
九、具有其他因素不能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的不准动火;
十、作业完毕后未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准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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