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化工码头、石油库区、危险货物堆场(仓库)等重点场所,其它单位的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参照本规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固定动火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应核查动火作业票审批级别与单位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单位管理要求情况;应核查动火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现场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监护人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三)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五)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六)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四、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升级管
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督导检查上级部门提出升级管理要求的要严格执行到位
五、制定动火作业票办理流程,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出现新的风险点,单位应立即终止作业,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恢复,并重新办理作业票
六、动火作业前应开展风险辨识,按GB30871的相关要求开展气体监测、动火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动火期间,动火点安全距离、设施设备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GB30871的相关要求
七、动火作业现场应配置足够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动火人员、监护人员会使用现场的消防器材,随时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发生火情立即按照预案实施规范扑救
八、动火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九、当生产装置或动火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单位及相关人员
十、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十不准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票未经(提级)签发不准动火;
二、上级(提级)管控要求没有全部落实到位不准动火;
三、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票证不符不准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没有相应资格不准动火;
多一点就不准五、各类隐患问题没有消除,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准动火;
六、监护人员不在场不准动火;
七、必要的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不准动火;
八、气象条件存在作业风险(如5级风以上)的不准露天动火;
九、具有其他因素不能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的不准动火;
十、作业完毕后未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准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