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王风风、王丽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晋10行终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祥伟靳红萍梁荣
【审理法官】梁祥伟靳红萍梁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王风风;王丽;秦俪华;秦丽娜;秦锋;秦赟
【当事人】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王风风王丽秦俪华秦丽娜秦锋秦赟
【当事人-个人】王风风王丽秦俪华秦丽娜秦锋秦赟
【当事人-公司】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梁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梁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国梁
【代理律所】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秦赟
【被告】王风风;王丽;秦俪华;秦丽娜;秦锋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蒲县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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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被拆除至今,被上诉人王风风等人及原审第三人秦赟未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蒲县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上诉人蒲县住建局作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案涉土地上已经建起了学校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
为”的规定,上诉人蒲县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上诉人蒲县住建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43:04
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王风风、王丽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晋10行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蒲县东关原蒲县煤运院内。
向风而行多少集 法定代表人乔龙奎,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郭俊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红,蒲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丽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锋。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俪华。
原审第三人秦赟。
委托代理人王国梁,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蒲县住建局)因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县住建局副局长郭俊平及委托代理人张建红,被上诉人王丽、秦丽娜、秦俪华、秦锋及王风风、王丽、秦丽娜、秦锋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俪华,原审第三人秦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风风与秦怀义(2002年去世)系夫妻,拥有××村号)房院一套。2001年拆房后建起上下三层19间房屋。王风风与丈夫秦怀义共有五个子女,分别为王丽、秦俪华、秦丽娜、秦锋及秦赟。2018年3月15日,蒲县人民政府以蒲政公字(2018)3号文件作出“蒲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蒲县城关村岩背后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征收决定中载明:签约期限: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13日。蒲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2018年3月17日,蒲县住建局向王风风下发《房屋征收决定通知》,通知王风风位于蒲县晋太巷3号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蒲县住建局与王风风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沟通未果。之后,蒲县住建局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与秦赟进行协商,并制作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年4月18日,秦赟在协议书上签字。2018年8月22日,王风风
等五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蒲县住建局与秦赟所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做出(2018)晋1024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以蒲县住建局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能否成立、生效尚处于未确定状态,对外部不产生效力,王风风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王风风等五人的起诉。后王风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0行终35号行政裁定书,以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4月2日,蒲县住建局在与秦赟达成的原协议书上签字、盖章。2020年4月5日该涉案房屋被拆除。
另查明,该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被拆除后该土地用来修建蒲县东关小学。
原审认为,蒲县人民政府作出《蒲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蒲县人民政府蒲县城关村岩背后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后,王风风等五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蒲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晋太巷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但是,在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蒲县住建局先向王风风发出房屋征收决定通知,后未在签约期限内又与秦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相对人前后不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蒲县住建局对晋太巷3号房屋进行拆除,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应确认被告的拆除行政行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拆除晋太巷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蒲县住建局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先向被上诉人王风风发出房屋征收决定通知,后未在签约期限内又与秦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相对人前后不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提请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上诉人未按照该程序进行,由此确认上诉人拆除行为违法。”,显然,该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原审第三人系秦怀义、王风风之子,其明确告知上诉人其已经征得家庭内部成员同意,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原审第三人将房屋腾空交付上诉人后,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基于原审第三人的身份
以及陈述,足以使上诉人认为其有相应的权利,原审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家庭矛盾无法达成一致,内部纠纷不影响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上诉人实施拆除有合法依据,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的,故上诉人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拆除,系履行协议约定行为,未实施也非行政强制行为,不存在行政违法。再则,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充分考虑该房屋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让利被征收户,该协议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被上诉人等利益不受损,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同时,涉及本案房屋土地用于修建蒲县东关学校,涉及上千名学生利益,系公共利益行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实施拆除行为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仅依据征收决定通知人与签约人不一致,据此认定上诉人拆除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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