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所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乙方)不属甲方编制内职工,双方关系仅限于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任务
甲方聘请乙方在系(部、处、室)岗位职务承担工作。
聘用合同书三、聘期待遇
在聘用期内,甲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能正常履行聘用协议,有关待遇按《AA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江门市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代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三)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终止社会保险,结清工资。若乙方不辞而别,或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终止、解除协议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协议:
1、乙方考核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
2、乙方严重违返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乙方工作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聘期内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协议: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所列条款的;
2、因公致残,并经评残主管部门确认的;
3、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聘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申请调动工作并经甲方同意的。
(四)本协议期满,即自然失效,双方终止执行。
(五)协议终止后,是否继续签约,双方有权选择。若不续签,乙方自然回到市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交流中心,并按规定自行交纳管理费、养老保险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
六、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六年以上。若在服务期内离校者,须经学校同意,并对不足的服务年限交纳违约金6000元/年(在我校工作期间晋升职称的违约金为8000元/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凡服务期未满而离校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含安家费)、学校给予的调动补助及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攻读学位所发生的费用要如数退还学校。
配偶中高职称(学历)一方离开学校(调动、移民、辞职、自动离职等),低职称(学历)方须同时离开,否则学校将予以辞退。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一份报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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