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77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军欢胡瑜胡玉凌 
【审理法官】郑军欢胡瑜胡玉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当事人-个人】吴小敏 
【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瞻李舟邵哲臻 
【代理律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敏 
【本院观点】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与吴小敏构成共同侵权,故其应对吴小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上海电信就其主张的涉案文章属于新闻性质未提供足够依据。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与吴小敏构成共同侵权,故其应对吴小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电信指出的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点,一是未履行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二是未履行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义务,三是对涉案侵权文章存在推荐行为。第一,关于用户身份信息审核。“XX”系吴小敏在字节跳动公司所
经营的“XX”平台上的注册号。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已审核注册者吴小敏上传的真人头像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在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也向上海电信披露了吴小敏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内容,一审法院依据上海电信的申请将吴小敏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未尽主体审核义务依据不足。第二,关于发布信息内容审核。上海电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新闻性质,而字节跳动公司并未获得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应对用户发布的文章尽到内容审核义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海电信就其主张的涉案文章属于新闻性质未提供足够依据。其次,涉案文章系由注册号“XX”发布。字节跳动公司是以自己的服务器为涉案文章提供上传信息的存储空间,以供其他网络用户浏览,其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义务在于接到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上海电信投诉后已在合理期间内对涉案文章进行删除。涉案文章是否属于新闻范畴非字节跳动公司的法定审核范围。因此,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未尽到内容审核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关于是否对涉案侵权文章进行推荐。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设置“近期最佳文章”栏目推送用户所发布的阅读量最高的文章,加重了侵权后果。经查询,“近期最佳文章
”栏目并非位于“XX”平台首页、弹出窗口等网页显著位置。访问者需首先点击进入某一注册号才能看到“近期最佳文章”栏目,且该栏目是普通注册号项下共有的栏目。同时,栏目中显示的皆为该注册号所发布的文章,文章产生系由系统依据点击量自动生成,不涉及与其他作者同时期、同主题、同类型等关联文章的比较,也不足以体现“XX”平台存在筛选、编辑等行为或因该文章符合平台正向评价标准而向一般公众推广之主观意图。本案中,上海电信也未举证证明该栏目的设置或者字节跳动公司的其他鼓励创作活动实际导致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因此,上海电信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对涉案文章进行了推荐加重侵权后果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上海电信主张因吴小敏未到庭应诉,若不要求字节跳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电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故应由字节跳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海电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50: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字节跳动公司系“XX”网站、“XX”应用程序的运营主体。吴小敏系头条用户“XX”的注册使用者。    2019年1月29日,头条用户“XX”在“XX”网站、“XX”APP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上海电信千兆宽带覆盖2万小区?网友感叹实际开通少得可怜》的文章,该文中有“此前所谓的覆盖2万个小区,千万家庭可享受千兆速率言论或许只是个别运营商在不遗余力炒作千兆宽带的概念”、“这个早在2016年就被列进上海电信千兆宽带规模化覆盖的小区,根本不像外界所传的那样享受到了千兆宽带覆盖带来的便利”、“显然,所谓的覆盖2万个小区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有多少依据呢?至少用户是没有感知的”等词句。对于该文章的相关内容,上海电信申请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5020元。    2019年2月2日,上海电信委托律师向字节跳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涉案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提供“XX”的相关信息等。同日,字节跳动公司将涉案文章删除,字节跳动公司称上海电信在发送律师函之前已在线投诉,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在线投诉后即已将涉案文章删除。    2019年9月18日,上海电信转账至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168000元,上海电信称其中2万元即为本案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文章系头条用户“XX”发布,该文声称用户并未体验到千兆宽带覆盖的便利、千兆速率的言论只是个别运营商的炒作等,而对于上述言论,“XX”并未提供测速报告等客观证据加以佐证,故该文章中陈述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文中有关上网速率等内容的失实描述会引起公众误解,导致公众对上海电信的社会评价降低,极有可能导致潜在用户流失,损害了上海电信的名誉权。现并无证据证明该文章系他人发布,故作为“XX”的注册者,应由吴小敏承担侵犯上海电信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上海电信另要求字节跳动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文章由相关用户发布,现无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参与了相关内容的编辑、修改,或者予以特别推荐、排名等。故就涉案侵权文章而言,字节跳动公司仅是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如其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等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已经向上海电信提供了涉案用户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上海电信现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亦需承担侵害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吴小敏承担责任的方式,应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综合确定。上海电信的名誉因涉案文章受损,吴小敏作为直接侵权人,上海电信现主张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道歉方式,考虑到侵权文章的存在时间、执行便捷性等因素,以书面赔礼道歉为宜。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故一审法院无需判令停止侵权。上海电信提交的新增用户数量报告虽显示文章发布后用户增量有所减少,但2018年2月正值春节,假日因素亦会导致用户增量存在波动,故无法仅根据用户增量的数量变化确定上海电信的损失金额。综合考虑侵权文章的存在时间、阅读量、评论数、千兆宽带资费情况,涉案文章可能传播范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海电信的经济损失为10万元,公证费5020元、律师费20000元属于上海电信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亦应由侵权人即吴小敏承担。    吴小敏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予缺席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于2020年3月16日判决:一、吴小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电信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二、吴小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电信经济损失100000元、公证费502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125020元;三、驳回上海电信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上海电信负担4257元,吴小敏负担2800元;公告费560元,由吴小敏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电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字节跳动公司对吴小敏所负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1.字节跳动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对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服务资质等进行核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字节跳动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对于用户发布类似于社会民生新闻报道评论,不设任何审核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字节跳动公司未尽用户及发布内容的审核义务,在其有技术能力可以采取事前审查控制的情况下,未从源头上控制,也未在文章发布审核环节稍加控制,提供的服务至少还包括推荐排名、创作引导等,事实上帮助了吴小敏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由于字节跳动公司违法不进行用户审核,导致本案无法到吴小敏,倘若不要求字节跳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电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字节跳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情合理,也符合公平正义。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电信的上诉请求,请求法庭维持原判。理由:1.字节跳动公司已全面披露涉案用户的信息,不存在隐瞒。2.涉案文章不属于新闻范畴,字节跳动公司有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与本案无关。3.字节跳动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法律未有规定平台具有实质审查义务。4.涉案文章系吴小敏单独发布,并不存在上海电信所称的“共同发布”,字节跳动公司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主观上没有过错。5.字节跳动公司受“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字节跳动公司已及时履行删除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电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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