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2023年儿童购票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动态试验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2 | 加载后带扣开启试验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3 | 吸能性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4 | 翻转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5 | 标识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6 | 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7 | 可迁移元素限量要求 | GB 6675.4—201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7887—2011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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