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聊城市供热系统的管理,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范围
聊城市供热系统的供热范围包括市区的居民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建筑等。
三、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具体时间可根据天气情况进行调整。
四、供热温度
1. 聊城市供热系统的供热温度应保持在18-20摄氏度,供应温度波动范围应小于1摄氏度。
2.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室内设置合适的温度。
五、居民采暖设备维护
1. 居民应定期对采暖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居民不得私自更改室内供热管道和阀门等设备,如需更改,应向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六、供热计量和收费
1. 聊城市供热系统实行计量供热和收费制度,供热费用根据居民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算。
2. 供热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周期收取,不得随意抬高或拖欠。
七、供热投诉和维权
1. 居民在使用供热服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
2. 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3. 如居民对供热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八、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供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等。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供热管理部门可以终止供热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居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聊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聊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
供暖投诉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