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供暖投诉2009.10.21
施行日期
2009.10.21
文号
内政字[2009]232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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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9〕232号 2009年10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供热是城镇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做好城镇供热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城镇环境,转变城镇发展模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区城镇供热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着热源不足,管网老化,供暖质量不稳定等许多实际问题,供热系统建设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满足人民众供热需求作为当前一个时期民生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统一规划,着力从热源、热网和体制机制三个方面统筹解决存在的问题,增强供热能力,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有序安排城镇供热建设项目;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的原则,在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前提下,以其它方式为必要补充,因地制宜解决好城镇供热问题;坚持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用户合理负
担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金融和民间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城镇供热改革要求,推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热需求。
  二、总体目标
  2010年新增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对运行时间超过15年及损坏严重的2100公里老旧管网改造,全区城镇供热普及率达到55%左右;2012年新增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所有老旧管网改造,使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左右。
  三、加快完善供热规划
  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当地热负荷要求编制(修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当地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目前尚未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的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2010年3月底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在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热源、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规划。热源的规划和建设应适度超前。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热工程必须按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实施。
  四、优化热源结构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大锅炉集中供热,对专门用于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区别对待,确保供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建设,支持各类常规火电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机组,在远离大电网或电负荷较小的边远城镇,允许以供热为主的小型热电机组建设运行。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对现有小锅炉和分散锅炉房的淘汰、改造。加快区域大锅炉脱硫除尘改造。推广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五、推进供热计量方式改革
  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办理各项开工和竣工手续。既有居住建筑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盟市为单位,合理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六、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改造、维修以及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确保城镇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中央用于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增收部分由政府统一收取后,专项用于城镇热源和管网建设。各地的排污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办法,每年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镇供热设施建设,具体额度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建立供热发展基金,用于煤炭储备或因煤价上涨对供热企业的补贴。
  鼓励各地在利用好现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城镇供热资源,组建新的融资平台,争取各类银行贷款。支持供热企业申请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新建、改造热源、热网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筹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创新供热经营机制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与经营,实行统一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扶持供热企业通过资本、产权重组、兼并、出售、租赁、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益,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在供热专项规划指导下,走厂、
网统一经营管理的路子。扶持发展新型供热管理模式,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和管理。新建供热二次管网产权,由房屋开发商向供热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供热公司负责管理维修。
  八、落实城镇供热各项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对供热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对非赢利性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项目,采用划拨形式提供新建热源和管网建设用地。对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
  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城镇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供热企业成本费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应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相应调整
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热源、热网统一经营管理,对热电联产的热电和热网一体的企业,供热价格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热源和热网分开的企业,热源出厂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其他供热(包括锅炉)价格授权各盟市研究制定,一个城市要执行同一供热价格。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要对供热企业生产成本经营状况进行监审,并对价格调整进行论证和听证。有条件的地区,供热企业和煤炭企业应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以期货或合同等形式确定煤炭价格。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十、建立城镇低收入困难体的供热补贴机制
  实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供热取暖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减免费用以属地补贴为主,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时,必须同步制定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补贴办法。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的取暖费,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券形式发放给居民,财政凭供热企业收取的补贴券对企业给予补贴。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享受减免取暖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建立档案并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十一、提高供热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供热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强化管理,节约挖潜,降耗增效。建立先进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供热设施高效运转,保证供热质量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应用先进的保温技术,提高管网保温性能,供热系统网损必须控制在1.5%以内。建立城镇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制定燃料供应和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确保城镇供热安全。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用户延期供热、暂停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事故的,供热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热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并坚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众投诉举报。
  十二、加强供热行业监管
  城镇建设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但不履行责任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退出供热经营市场,并无条件收回其占用或投入的资产,用于补偿其经营期造成的损失。供热管理部门要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供热
企业合同履行、供热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用户投诉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加强对热计量装置的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为自治区供热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十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城镇供热坚持分级负责、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是城镇供热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当前要以解决热源、热网和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并将任务逐年逐级分解下达。自治区将建立严格的考核体系,把城镇供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实绩考核目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设施的规划和行业监管,会同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热源和热网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核准、审批和供热收费标准的调整,会同建设部门出台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环保部门负责将分散小锅炉房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项目,加大拆并整合力度并监督实施;电力部门要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调度热电机组的运行,确保城镇冬季供暖期间的热负荷需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成本核算及各类补贴资金、贷
款资金等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国土部门负责新建热源和管网建设用地的审核和划拨供应;金融部门负责城镇供热建设的贷款资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各地城镇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督促指导。对于因部门工作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