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提高供热行业的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保障客户的利益。
第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资质评定,取得相应的供热资质证书方可开展供热业务。
第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热质量和安全的规定,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安全、高效。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履行资质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经济组织均可申请供热资质。
第八条 供热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无欠税、欠费等不良经营记录;
(二)具备满足供热业务需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
(三)具备供热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四)具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五)具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供热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二)供热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情况;
(三)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设备清单;
(四)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五)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
(六)其他相关材料。
供暖投诉第十条 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市、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供热企业资质申请;
(二)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三)审核通过后,发放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取得供热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过期后,供热企业应当自行申请资质续展。
第三章 资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供热企业的资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热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等方面。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供热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供热企业,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外公示其资质证书、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供热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管理检查,自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热服务的连续和稳定。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热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参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对供热服务的质量缺陷和事故进行追溯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用户。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供热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供热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职失责的,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整改,限期整改;
(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资质证书等;
(三)公开曝光;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法违规且涉嫌犯罪的供热企业,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负责供热设备和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和维权机制。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清洗和检修,防止管道爆裂和漏损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对供热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