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盖章):
甲方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为了有效发挥集中供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并授予乙方关于该项目唯一的和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此订立本合同书。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总则
甲方将项目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授让该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权归乙方取得和所有,同时甲方授权***市建设局为本项目甲方的具体执行单位。
本合同签署后,以乙方为发起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合同的乙方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到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权
甲方授予乙方以下关于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做出有关保证:
1、甲方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制定《**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当遵照执行。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乙方工程建设具有指导、监督、
责令改正等权利。
2、甲方设立专门机构监管工程建设,正式下发文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入网规定,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妨碍工程施工的干扰或纠纷,由甲方解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3、乙方对原有管网和用户室内供热体系改选费用承担原则: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现执行标准为2米为界,2米内由用热客户负责,2米之外由供热单位负责。(至阀门井)
4、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特许经营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5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选址建设及保障措施
1、建设所需的****亩土地,由甲方以出让的方式提供。农民安置补偿费由乙方承担。但在第二期征用土地时,乙方只负担每亩土地补尝费***万元,其余部分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鉴于工期紧张,时间紧迫,在处理好农民安置补偿的前提下,乙方可作前期准备工作,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亿元人民币,其中乙方自筹资金**亿元,由市财政担保货款****万元,乙方负责支付货款利息,到期还款。此款于动工后一个月内到位,如此款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集中供热工程于年月日前开工建设,于
年月日前竣工投运,确保冬季供暖工作正常进行。
特许经营权利与义务
1、监督项目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书规定的义务。
2、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督、评估结果。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3、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关系,保证乙方投资和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及治安环境。
4、乙方自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行使对供热网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民的集中供热权利、义务与功能。
5、甲方允许乙方独家享有供热的特许经营权,不允许其他企业在***市区从事供热经营,直至乙方依法界定的经营期间终止。
6、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工程建设与运营符合环评要求,室温达到供暖标准,并得到社会认可,乙方建设与经营若不能达到有关检验标准,甲方有权限期乙方改进,直至收回特种经营权。乙方经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以出租、出售等方式转让特种经营权。
供暖投诉7、由甲方出台《集中供暖管理办法》,保证市区集中供热联网基本达到全覆盖,入网率不低于98.5%。取缔现有供暖锅炉、锅炉房,新建工程不再批建新锅炉房。
8、随着城市发展,乙方应保证及时扩容供热生产能力,甲方有权强令乙方扩大生产能力。乙方组织的各项扩容工程,均享受始建工程同样的优惠政策。
集中供热服务费
1、对新建区热力配套费用收取,由乙方提请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依据执行。现行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元,在新标准未出台前,乙方按现行标准收取,财政部门免收沉淀资金,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收费或调低现行收费标准。
2、对已建成区内供热用户热力配套费的收取按每平方米**元收取,如不交配套费的将原有巷道管网、庭院管网、锅炉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地上物、锅炉等抵顶入网费,但不差价。凡在网络泵站安置区原有的用户,必须无偿提供锅炉房。在施工开工前由甲方完成产权移交合同,乙方对其原有锅炉房进行改造利用时,同样享受始建工程的优惠政策。
3、对未实行一户一阀的住宅楼,由乙方负责分户改造,在两年内完成,改造费用标准为***元/平方米,其中由乙方分担***元/平方米,由产权单位或个人分担***元/平方米。
4、对供热费的收取,**年执行现行标准。以后允许乙方按上级规定及周边同类地区价格进行调整,但须履行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
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和外敌行为、封锁和军事力量
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c)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将其根据上述(b)(c)和(d)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如果双方在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则按双方达成的意见实施履行约定。
(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经营期。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