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供⽔供电供⽓供暖⾏业不合理收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供电供⽓供暖⾏业收费促进⾏业⾼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供电供⽓供暖⾏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规定,为规范我县⽔电⽓暖⾏业收费⾏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民众满意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电⽓暖相关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供电供⽓供暖⾏业收费促进⾏业⾼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供电供⽓供暖⾏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的费⽤。
⼆、严格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三、供⽔供电供⽓供暖企业的投资界⾯应延伸⾄⽤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的任何费⽤。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供电供⽓供暖管⽹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统⼀纳⼊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收取。
五、属于⽤户资产的供⽔供电供⽓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供电供⽓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维护等费⽤纳⼊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向⽤户收取。
六、物业公共部位、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
七、切实做好收费公⽰,建⽴健全各项收费及费⽤分摊相关信息的公⽰制度,及时向终端⽤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
各⽔电⽓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梳理⾃查现⾏收费项⽬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纠正强制性收费,⾃觉规范收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步加强对⽔电⽓暖收费⾏为的监督检查⼒度,畅通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时开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为纳⼊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
鄢陵县发展和改⾰委员会
鄢陵县财政局
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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