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6.19
【字 号】晋政发[1993]65号
【施行日期】1993.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
 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3〕65号 1993年6月1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 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新增车辆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由山西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负责,各县(市)交通局、公路段征收。
  第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国道、省道由各公路分局,县乡道路由各地(市)交通局依据《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一览表》(附后)设立,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发放。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1、二轮(包括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防汛指挥车、微波通讯车、地震仪器车;
  3、军队和武警部队装备的军事专用车(其所属企业和有营业性收入车辆除外);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持养路费免费证的小卧车;
  5、公路养护和修建部门的养护和工程专用车;
  6、支援夏收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农用机械车辆,联合收割机、耕地机、平地机等田间作业机械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车辆通行费按下列标准核定吨位计征:
  1、货车按车辆的核定吨计征;
  2、客车按座位每座折合0.1吨计征;
  3、客货两用车除前排座位外客货合并计征;
  4、特种车和无核定吨位的车辆按自重计征。
  第七条 收费标准:载重2.5吨以下客、货车(含2.5吨)、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5元;载重5吨以下客、客车(含5吨)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
每车次收10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下客、货车(含10吨),每车次收15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上客、货车,每车次收20元;特大型平板车、集装箱车、每车次收50元。
  第八条 定班客车和短途运输车辆,按日一趟计算,可采取下列包缴办法:
  一、按月包缴,为应缴费额的80%;
  二、按季包缴,为应缴费额的70%;
  三、半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60%;
  四、全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50%。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并套印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章和财政厅收费专章,加盖收费站收费专章。
  第十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应缴费额的两倍征收车辆通行费。
  1、少缴、拒缴、逃缴通行费的;
  2、缴费凭金额与核定吨位不符的;
  3、擅自涂改缴费凭证或持过期作废票证通行的。
过路费免费  第十一条 收费站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按日存入,按旬足额上解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专户”,省公路局按月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按“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使用,除收费设施费和经费外全额用于偿还贷款、重点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凡未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而由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征收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