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中,有一类是行为犯: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有这个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危害结果
如生产假药,只要进行了生产,即便这批假药没有被销售,尚未构成任何后果,但实际上已经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亲,你是不是用的高铭暄或者是赵秉志的刑法教材啊?
你的理解完全没有错误,按照你所引用的教材的观点,刑法分则是以既遂犯罪为模板进行制定的,故意杀人罪即是指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所有的未完成形态都是参考刑法分则的相关条件进行定罪量刑的。但正如你所认识的一样,将刑法分则的条文理解为既遂犯罪式是有问题的,至少不能够完全解释构成要件到底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还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不是你理解有问题,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你可以参考张明海的《刑法学》第四版教材
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犯罪方面的故意,与故意犯罪的“故意”是两回事,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胆括了故意和过失
不是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使是过失犯罪,也存在主观“故意”,是可以预见的。
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还有过失犯罪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咱们以前学的都是四要件说,但是个人认为三要件更为合理。危害行为
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法理的问题,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就按白糖杀人那案例来说,以前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其实就是从主观上认为这个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评价这个人是刑法上的“坏人”。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话会使刑法变得格外的严厉,不人道,不能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在三要件里,主观的内容都是从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方面来判断的,至于行为人是怎么想的或者是这么供认
的,都不是最主要的。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办案机关为了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惜使用刑讯逼供!
听了很多班的老师讲三要件的时候都说,在考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不会直接考,更不会考得很难,放心吧,其实这两种学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没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因果关系为什么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1.事实性认识2.违法性认识。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1、心理性意志2、违法性意志,因果关系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并不是明知的内容您好,您可以举个例子吗?说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吗犯罪客观方面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中人危害行为是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的要素。这个您知道,哈。
那我们举个例子,如危险犯,只要
有危害行为就认定为犯罪,不需要结果出现,也就没有因果关系问题。如:非法持有支罪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
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川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
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罪具有贩卖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相同的概念吗?并
不是相同的概念,一个是抽象意义上的,一个是具体意义上的。
犯罪的锭成要件是从抽象意义来讲,即具备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