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韩文婷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第260条虐待罪之规定后增设了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规制,满足了社会对于加强打击虐待行为的呼声。早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前,国外的一些刑法典就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笔者通过查阅国外相关刑法法条,对德国、葡萄牙、意大利三国刑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虐待行为国外刑法规定
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11.009
国外刑法典在规制虐待行为的罪名名称的设定上各不相同,译虽者在翻译的措词上略有不同,有将之译为折磨罪的、受保护者乱待罪的,但依罪名之下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和我国的第260条虐待罪及第2
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大同小异。国外刑法规范中相关罪名罪状的描述多采用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内容较我国的虐待罪的罪状更为明确、具体,下文将对几个国家关于虐待行为如何构成犯罪、怎样处罚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德国刑法典》第225条对受保护者乱待罪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受保护者乱待罪,折磨和粗暴的“乱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虐待行为,是与我国的虐待罪是极为相近的罪名,与我国虐待罪的规定相比,犯罪主体更加广泛、量刑更加细致。
《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四款内容,第一款主要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及基本犯的量刑幅度即“行为人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或者因为衰弱或者疾病而无自卫能力的人,他们:1.出于他的照顾或者保护之下;2.属于他的家庭;3.由负责照料义务的人转让其权利或者;4.在职务或者工作关系的范围从属于他,进行折磨或者粗暴的乱待,或者行为人通过恶意疏忽照顾这些人的义务而损害他们的健康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分析:受保护者乱待罪第一款为基本犯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衰弱或者疾病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体。犯罪主体可以概括为义务照顾未成年人或者义务照顾无自我保护能力的被害者的人,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者通过合同产生的义务和权
利关系,犯罪主体有义务照顾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利受到犯罪主体的保护和照顾。法条中格外提到被害人“属于他的家庭”,但并非限定犯罪主体和被害者的关系仅限为家庭关系,只是属于二者各种社会关系中一种,即使虐待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人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只要虐待行为的实施者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照顾和保护义务,那么就具有成为该罪的主体的资格。从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来看,犯罪主体积极实施了折磨或者粗暴对待被害人的作为行为或者恶意疏忽照顾被害人的不作为,造成了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该罪的基本犯可以认定为结果犯,必须出现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既可以认为是身体上的损害也可以精神上的损害。
该罪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主要涉及该罪的加重或者减轻量刑的情况。从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对于虐待行为在刑法上的效果力争可罚。由此可以理解为,德国刑法对于虐待行为以处罚为常态,着力打击虐待行为引发的犯罪。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分了四类,即基本犯、基本犯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形。在基本犯的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分别作了加重或者减轻量刑的限制,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基本犯的法定刑处于在6个月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最高刑不得高于5年;出现了第二款中规定的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结果或者造成被害人身体或者精神发展的显著损害危险时,最低刑不低于1年有期徒刑,与此同时,第四款对于第二款中情节相当较轻的情形进一步限制,最低刑可以不受1年有期徒刑的限制,但最高刑不得高于5年。与我国的虐待罪的量刑标准相比,更加详细、具体。
二、《葡萄牙刑法典》第152条家庭暴力罪的规定以及第152条之一的规定
《葡萄牙刑法典》第152条和第152条之一,均为涉及虐待行为的犯罪,从条文的规定上来看,其特点在于虐待行为的外延性归纳比较具体,涉及非刑罚措施的部分很有借鉴意义。对于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虐待行为以及家庭关系以外发生的虐待行为均予以规制、认定标准上标准也归于一致,仅分属于第152条、152条之一不同的两条规范之中。
《葡萄牙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罪共有6款规定,前3款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后3款内容涉及限制犯罪人的权利的非刑罚手段以及督促犯罪人改造的措施。第152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罪的构成要件“对下列人员,以反复或者非反复的方式,施以包括肉刑、剥夺自由、性侵害在内的身体或者精神虐待的:a)配偶或者前配偶;b)与之保持或者保持类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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