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
社会·百态
Family life guide -123-
周振声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
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以及种类迅速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罪过形式,行种罪行方式等多项指标当中的内容,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完善,导致法定的行动比较单一,同时也无法对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所以本文主要针对网络安全以及刑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犯罪;刑法;对策
网络犯罪的定义和特点。危害行为
从定义的角度进行分析,所谓的网络犯罪其实就是以互联网作为基础,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储存,运输,从而展开各类型犯罪事件的犯罪对象,他们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危害个人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应该按照刑法的处罚进行治罪。网络犯罪具有网络空间虚拟性、网络犯罪行为隐蔽性以及犯罪结果散布性的特点。首先从网络空间虚拟性的角度进行分析,网络空间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占据着不可缺少的地位它与现实空间并存,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与现实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成为了很多犯罪分子的主要犯罪活动场所,它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现实性很多。其次,从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进行分析,因为网络空间存在一定的虚拟性,所以它可以很好地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产生隐蔽的作用,而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网络这一工具,继续进行犯罪的行为,例如网络财产盗窃传播非法信息,进行网络赌博等等。最后,从犯罪结果的散布性进行分析,它与网络技术一样,网络犯罪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它与传统犯罪侵害的对象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由于网络技术本身所具备的散布性的特点使得犯罪对象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大范围的犯罪行为。
治理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
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有疏漏。网络犯罪的形式比较复杂,数量也比较多,例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就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侵犯国家事务,军事机密和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可以定为犯罪,但是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目前计算机网络发展的现状。
罪过形式单调。在刑法当中针对网络犯罪的描述。是指以故意为主队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例如主观上要求的故意行为或现实生活当中的过失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而这些过失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它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一些计算机系统专业操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出现违反本单位规定使用带有病毒的个人软件,这些行为都会对网络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这些不一定属于罪过的形式,所以从整体的情况来看,刑法当中对于罪过形式涉及的内容比较单调。
打击整治网络犯罪应对的措施
明确失误。打击整治网络犯罪的行为,必须要始终坚持刑法谦抑的从严治理原则,推动法治人民建设的原则,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网络平台。谦抑原则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探讨的
重点话题,它可以避免刑罚过于严厉而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各体的利益。
法治为本。法治为本的打击整治网络犯罪措施必须要从预防和打击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立法体系,进一步扩大网络犯罪相关的立法范围,增加犯罪的罪名,加重惩罚的力度,从系统思维转向网络思维为网民的合法利益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从而保证其合法利益。
严格责任。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必须要对单位网络犯罪以及网络共同犯罪之间的责任分配进行明确,只有在严格地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相关定义并明确责任划分之后,才能更好地落实刑事的责任,这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做好衔接。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一直遵循二次违反性原则这一原则,需要由行政主体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接着再由法院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通过二次违法性判断的方式分析刑事案件可以更好地更加全面地考虑到相关刑事案件证测的具体情况,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网络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划清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限。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促进网络环境和经济大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规制网络犯罪的刑法理念。传统的网络犯罪分类形式,已经无法有效的对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管控,也无法对人们的切身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所以要想提高网络犯罪的规制效果,就需要针对其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进行有效的分类,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网络犯罪不仅仅是传统犯罪的升级版,更是新型的犯罪途径。根据网络犯罪的特征以及内容,我们可以将其分成三种类型。第1种类型是与传统犯罪具有相同本质的网络犯罪,这种犯罪的行为仅仅是从线下转到线上,他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也不存在质和量的变化。例如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途径进行这种社交软件上的案,与传统的案并没有本质上的
结束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才能方便我们的生活为人类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面对这样的一个新兴事物,我们也需要拿好刑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他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行有效的抵抗。要想有效的杜绝网络犯罪,对我们日常生活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避免这些消极影响对我们的生命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国家立法者需要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多种途径的保护下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从而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
[2]陈东果.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几点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0.
[3]黄泽林.网络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
[4]钱磊.网络犯罪的特点和防治对策[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52-53.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