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纲要求解读
1、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
2、悉并能够运用牵连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
二、命题方式提示
考查方式:
1、结合刑法分则,考查刑法中典型的结合犯的罪名。
2、结合刑法分则,考查刑法中集合犯的罪名,如赌博罪、非法行医罪。
3、区别吸收犯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
4、判断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三、命题要点提示
1、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结合犯的罪名。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2)结合犯的特征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②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刑法中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如《刑法》规定,他人并杀害被人的,仍以罪论处。
(3)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2、主要掌握集合犯的三种类型。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 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如赌博罪。
4、 重点掌握吸收犯的认定和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区分。
(1)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以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危害行为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数罪。
5、主要掌握牵连犯的判断。
(1)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牵连犯的特征:
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
名。
(3)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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