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文化
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杨亚倩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发展与经济水平不匹配,对于侮辱的定义也随之变化。不同的
法律部门对于侮辱的含义定义不同,对于侮辱的含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中国刑法中存在一些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如侮辱国旗、国徽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现今生活方式的改变,出现了侵权的新现象,侮辱罪的定罪界限也随之
改变,对于侮辱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关键词:侮辱罪;侮辱行为;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的“侮辱”字面含义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日本刑法规定:“虽未指摘事实,但公然侮辱他人的,处拘留或者科料。”西田典之教授认为,侮辱罪是指作出对他人蔑视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是通过公然发表由行为人做出的蔑视他人的抽象性判断而构成。大部分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侮辱是代表轻蔑的含义或者是出于令人难堪的故意,详细来说,其侮辱行为体现在用语言、行为动作、文字或者其他羞辱嘲讽等所有藐视别人的行为,台湾刑法典还将公然规定为此行为是否成立侮辱罪的标准。法国刑法典规定:“针对履行职务中或者履行职务时的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使用言语、动作或威肋、,使用未公开的任何性质的文字或形象,或者寄送任何物品,足以伤害其尊严或者足以伤害对其所负担的职务应有之尊重的,构成侮辱罪。”这一规定对侮辱行为对象进行了限制,认为只有履行职务时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才构成侮辱罪。该刑法对侮辱行为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用未公开的任何性质的文字或形象,或者寄送任何物品,尤其强调了“未公开”,这与我国刑法侮辱罪中的“公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且不需要构成“情节严重”而只需要伤害到尊严和对职业的尊重即可判侮辱罪,相比之下,中国刑法对于侮辱罪的要求更高。
一、侮辱行为的建构
危害行为
1、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四个要件组成:(1)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而遭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3)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侮辱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虽规定了12周岁到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要符合严格的条件才可进行处罚。侮辱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但对于构成该罪是直接故意或使间接故意则存在疑问。笔者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侮辱罪,因为无论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应都是意志因素与认识因素的统一,都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认识和意志的程度有所不同。
2、侮辱罪的客观方面
侮辱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多个要求:一是要求“公然性”;二是侮辱罪的手段方式即“暴力”或“其他方式”;三是实施侮辱行为;四是要求侮辱造成的行为结果情节严重。我国刑法中侮辱罪的“公然”,是指行为的公然还是要求结果的公然,学者存在不同的争议,而我国刑法也未明确规定。
二、侮辱罪的“公然”
“公然”通常意味着公开,明目张胆和毫无顾忌。高铭暄教授认为,所谓公然,是指在有第三者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的、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的争论,通说认为,“公然”是指在有第三者在场或以使第三者看到、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至于被害人在场与否,不影响侮辱罪的成立。由此可见通说的主张是“行为的公然”。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所谓“公然”侮辱,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台湾地区学者林东茂认为,公然是指三人以上的场合。其理由是依社会学三人而有互动关系,就构成了社会,并由此认为在家庭里辱骂成员,也可能构成侮辱罪。依据学者林东茂的观点,三人之间就是一个社会,家庭之间也会构成侮辱罪,该说法在法理上难以解释,在家庭中,家人之间发生争吵频次很高,在盛怒的情形下将家人起诉,事后调解和好后影响家庭的,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山口厚教授认为,“公然”应当也要求有不特定的人,即使知情的人是特定的,但通过这些少数的特定人传播以后,不特定的多数人也知晓了,这种情形也应当属于“公然”。
部分学者认为,“公然”既包括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了结果的公然。付立庆教授认为,“强调行为本身公然性的主张所提出的“采用能够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事后的即时感知,从而也就是结果的公然性”。该观点是立足于传播性理论,即行为人直接面对特定的少数人实施行为,但此特定少数人可能进行传播,进而能够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认识行为内容时,侮辱结果具有公然性,应认定为侮辱罪。
相比之下,“公然”应当指的是结果的公然,刑法规定的“公然侮辱”是强调侮辱行为造成他人受侮辱的结果的公然性,即侮辱结果是公然的,至于侮辱行为是否公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否,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件也采取此观点。行为的公然如果运用到现实社会,可能放纵许多不公然的侮辱行为,而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侮辱罪“情节严重”才可进行处罚,从而印证了侮辱罪是结果犯,结果的公然性更符合刑法的处罚原则。
1、侮辱罪的手段——暴力或其他方式
作者简介:杨亚倩(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成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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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侮辱罪的手段是“暴力或其他方式”,刑法中所指的暴力在不同的犯罪中有不同的解释。定了公然为该行为构成侮辱罪的必要条件。张明楷教授认为侮辱是指对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体
状况等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侮辱方式分为四种:(1)暴力侮辱;(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3)言词侮辱,即指用言词戏弄被害人;(4)文字侮辱,即以书写、张贴等方式损毁他人名誉。
侮辱罪中,根据暴力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武力形式的暴力,该种暴力以武力为核心,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体所做的积极举动。二是强制形式的暴力,它的目的并不是给对象的生命、身体造成伤害或者实质的痛苦,而是采取与使用武力相当的其它形式对其身体和意志产生强制作用,这种暴力的直接后果可能导致受害人意思表达不自由,如强迫被害人做难堪的动作或强行剪他人的辫子等。
“其他方式”也即非暴力的方式,不涵盖暴力。目前有几种危害行为可以列为“其他方式”。一是言语侮辱,言语侮辱的基本方式是对他人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来讽刺、嘲弄和羞辱等,比如谩骂别人;二是文字侮辱,该种方式的基本表现是写作、传播带有败坏别人人格和名望的广告等,如在上世纪张贴的大字报;三是动作侮辱包括暴力的动作和非暴力的动作,暴力的动作是接触他人身体,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如迫使他人学狗叫或强行撕扯他人衣物。非暴力的动作一些具有侮辱性质的视频等无强迫性质的动作,如向他人竖中指或用他人的现象制作侮辱性视频等;四是网络侮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以前。随之带来的后果就是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会被人转发、评论,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2、侮辱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侮辱性的行为,这是广义的侮辱行为,我国刑法所指的侮辱行为必然要进行限缩。刑法中的侮辱行为和民法中的侮辱行为要进行界定:一是侮辱行为的手段不同,民法将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侮辱行为是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而侮辱罪中侮辱行为不包括捏造事实,而是指单纯以动作、语言等手段;二是侮辱行为针对主体不同,民法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针对的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针对的对象为特定的人,不包括法人,侮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该章仅仅局限在公民的权利,法人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公民;三是侮辱行为要求造成的影响不同,民法规定:“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贬损他人名誉的,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刑法中的侮辱罪的条文要求“情节严重”,所以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只要求造成一定影响,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可认定为犯罪。
3、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有的是构成犯罪的依据,
有的是量刑的根据。侮辱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但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所以,侮辱罪的“情节严重”要如何认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同属于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而且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所以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在实务中对于侮辱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司法解释对于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有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中总结出认定侮辱罪“情节严重”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需要考虑网络侮辱行为在互联网传播的广度,互联网因其是无形、虚拟的,对于造成的后果难以进行完全统计,因此国家规定了一定的转发数或浏览量以此来作为认定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二是需要考虑侮辱他人带来现实的后果,即造成他人因为受辱而自杀等;三是考虑是否曾经因为侮辱行为受过处罚,在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第二次犯侮辱罪的应当是认为“情节严重”,该条规定与刑法中的累犯相似,即因为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比初次犯罪更大。以上三个因素应当是认定侮辱罪的必要条件。
三、结语
在现代生活中,人们逐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名誉,我国现行刑法中,侮辱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非过失,而且只有作为的方式才可以构成。针对侮辱罪的“公然”是结果的公然,因为侮辱行为
的“公然”并不一定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而且,结果的公然更符合刑法的处罚原理,学者对侮辱罪的手段即行为方式有具有不同的理解,侮辱罪在我国刑法中与诽谤罪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款之中,两者同属于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一章,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对于侮辱罪具有借鉴性,“情节严重”的认定,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当关注侮辱罪的发展趋势,更好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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