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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财产犯罪定性的研究
——以盗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案为例
文/侯梦娟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迅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日常的支付方式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你是身处繁华的大都市,还是生活在偏远的边陲小镇,大到大商场、大超市,小到马路边摆地摊的小商贩,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支付。不得不说这样的支付支付模式确实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并且利用第三方等支付平台实施的侵财行为通常会利用技术手段,这使得一些网络侵财案件的行为手段发生了改变而且更加不易被发现。并且现有的法律还没有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对于新类型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是否还适用旧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又或者说新的犯罪行为适用旧的法律规定,会不会导致罪责刑不一致甚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人通过分析,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盗窃罪;罪1 案情简介
危害行为1.1 案例一:杨某盗窃罪案
被告人杨某在的一出租房内。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利用手机某宝转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内的钱财共计25000元。案发以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杨某盗窃罪。
1.2 案例二:徐某罪案
被告人徐某发现单位下发的手机可以登录马某的支付宝账号,在获取到马某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后,转走马某支付平台余额内钱财共计15000元。案发以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罪。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 理论争议
通过对以上的案例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对于盗刷某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主要分歧集中在盗窃罪和罪两个罪名上。
持盗窃罪的学者认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密码,然后在账户的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余额内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账户或者进行
消费的行为,和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盗窃行为相比,只是实施空间的不同,仅仅是将犯罪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其行为特征还是符合传统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就像是一个网络空间的保险柜,用户把钱放在第三支付平台的余额内,和把钱放在实体空间的保险柜里一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的支付密码就像是打开保险柜的钥匙,只要输入的密码正确,就可以取出保险柜里的钱。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其账户余额中的钱财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属于用户本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余额里的资金不具有独立的处分权限。最后,他们坚持机器不能够被骗的立场,认为支付平台这类人工智能工具同样不能够被骗。
持罪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别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密码就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假冒行为,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强人工智能是可以被骗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三方支付平台被骗,基于错误的认识实施了处分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这一行为模式符合罪的特征,因此对于非法盗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内钱财的行为应当以罪进行定罪处罚。3 法理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争议学说的分析可知,之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定性产生不同的认定,除了缺少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以外,还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没有厘清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2)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骗的认识不统一;(3)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资金是否具有处分权认识不清。因此,如果要对盗刷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内钱财的
行为有准确的认定,还要以分析、厘清这几个问题为着手点。3.1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结构
在分析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之前,首先要先厘清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而言,用户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服务协议而建立起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接受用户的委托,为用户提供资金转移等的服务。用户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钱财,其本质上还属于用户的预付价值,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记录、显示资金的余额,以及接受委托代为保管这笔资金。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自己名义将这笔资金存放在其在银行的专用用户,但所有权仍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因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支付平台用户的备付金,存放在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之中,银行根据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代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这笔备付金实施管理。3.2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因被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因被骗而陷入错误的认知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被骗。另一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受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
持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被骗的学者认为,首先,机器是不能够被骗的,机器的人脑功能和人的人脑功能并不相同,人脑具有主观能动性,而机器要想被骗,必须识别出哪些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第三方
支付平台与用户和银行之间的服务协议可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一个资金转移的中介,资金转移任务的完成还必须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发出的指令和输入的正确密码。在行为人盗刷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内资金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发出了资金调拨的指令,并且输入了正确的支付密码,银行接收到指令之后就能够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余额转移出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是真实的账号和密码,就始终不存在谁被骗,更不用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受骗的问题了。
持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学者认为,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智能机器是可以被骗的。其次,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别人的账户的账号和密码的行为就是一种假冒的欺骗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这种欺骗行为,而产生了误以为是真是权利人的错误认识。
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因为被骗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能够被骗的。既然连被骗的基础都不存在,又何从谈因为被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呢?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使是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被骗,但是能够被骗和已经受骗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可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由一些列程序组成的,只需要输入正确的密码它就可完成转账、支付等行为。并且囿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它不能也不可能识别出站在背后具体操纵的人是真正的权利人还是假冒的行为人。即,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才能完成资金的转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预先已经设定好的程序,那么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利用他人正确的支付平台账户、密码实施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
账户余额内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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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乎程序的预先设定的,因此不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被骗的问题,那么也就不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陷入错误认识的问题。3.3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是否具有处分权限?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否具有处分权限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无论是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还是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将资金存入支付平台账户余额之后,仍然对这笔资金享有支配、控制权,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资金的看管人。资金的转移过程要依据用户发出的资金调拨指令,然后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支付宝平台不能够随意挪用这笔资金。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有独立的处分权限。4 盗窃罪的证成
基于前文的论述,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够被骗,没有因被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做为资金转移通道不具有独立的处分权限,因盗刷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的行为就不符合罪(三角罪)的特征。
首先“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显著特征。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其账户余额内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资金转移的通道,对于资金没有实质的处分权。行为人发一个资金调拨指令之后输入正确的密码,这一过程是无论是对于被害人来说,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他们都是毫不知情的。即行为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他人财物。
其次,“主动获取”是盗窃罪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在此类案件中,行
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资金转移通道,发出支付指令,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的行为,是先打破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然后自己建立起对财物新的占有。其是属于主动获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对于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财产犯罪——盗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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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项目基金“涉及支付宝财产犯罪定性的研究——以盗刷支付宝余额案为例”(编号:2020SYB013)。
作者简介:侯梦娟(1992—),女,河南省鹿邑县人,研究生,法律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上接41页)动永州的经济发展,进而实现永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有效发展。
3.3.2 明确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永州的产业结构,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准确定位永州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大力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适当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生态经济,切实推进永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轻结构性污染。3.4 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
3.4.1 设立试点区域,建立健全生态管理制度。鉴于永州在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经验较少,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空白,因此可以通过设立试点区,优先试点建立生态管理体系,进而稳步推进全面生态体制改革,到促进良好生态建设的突破口。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以及一定的行政手段,以及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
考核评价机制 ,改变过去以经济定考核结构的考核机制。多方努力,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3.4.2 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城乡规划。永州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城市发展规划不协调,产业结构较单一,且产业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开采型企业,这给永州环境带来了较大的破坏,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迫在眉睫。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绿经济发展,发挥绿经济发展模式的平衡和节能等优点尤为重要。此外,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和污染物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进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城乡结合,改变永州城
乡二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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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新永州建设路径探析” 。
通讯作者:李芳佳(1991—),女,湖南长沙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与发展。
作者简介:谭拼(1998—),女,湖南省涟源人,硕士,研究方向:学科教学(思政);朱攀(1997—),男,湖南省娄底人,硕士,研究方向:测绘科学与技术;陈艺(1998—),女,福建省三明人,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与发展;姚厚胜(1998—),男,湖南省鼎城人,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与发展。
(作者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3.湖南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