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贿赂犯罪中的情景预防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其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预防方式的多样化。在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尚不能很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情况下,情景预防作为一种后起的预防方式和预防理念,我们有必要去研究一下如何将这种后起的预防理念应用到预防这种古老的犯罪当中去
一、 情景预防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实行的现实性
(一)情景预防,是指通过对情景因素的分析,从情景的角度探询情景与犯罪发生的关系,阻止犯罪情景的出现或者营造阻却情景,来预防犯罪。[1]情景预防是由英国Rutgers 大学学者罗纳得·克拉克首倡的,他依据“控制环境一增加难度一减少回报一预防犯罪”的假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犯罪预防措施。其基本思路是,对于一些高发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不断地改变环境,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的可能性增大、收益减少,而放弃犯罪。
[2]情景预防源于管理学中的情景管理,是不同学科理论相互渗透的结果。[3]
理解情景 预防首先要充分理解“情景”的含义。情景预防中的“情景”,指的是可以影响、诱导潜在犯罪人产生动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环境中的各种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它是个人生活状况诸方面的综合,也是直接影响个体行为状况的综合。[4]这里的情景类似于有学者提出的“罪前情景”,即“个体在实施
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结构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5]当然,亦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界定:“情景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环境,由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所构成。这些因素不是孤立的存在于现场,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6]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情景”下一个定义:情景是指客观上使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将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外在情形,或者是使行为人消除犯罪动机或阻却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外在情形。情景预防就是要遏制前一种情形的发生,促使后一种情形的出现,来预防犯罪。
(二)贿赂犯罪实行情景预防的现实性
在社会学理论看来,对犯罪现象的分析应该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与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统一的角度来解释。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转型社会的异质性,形式主义和不稳定性注定了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使社会控制能力减弱,为贿赂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转型时期 ,社会经济的运行机制发生转变,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机制。这两种机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扭结在一起,使社会控制机制出现体制性的漏洞。于是某些公职人员就利用两种机制之间的缝隙和漏洞,运用行政机构干预经济活动的时机,出卖公权力:相对应的某些社会不法人员则投其所好,大肆行贿,谋取私利。
转型时期,社会监督机制发生转变,传统的社会监督机制受到冲击,而新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又需要一个过程,这种新旧交替的无序和失调导致监督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为贿赂犯罪的发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7]公权力一旦脱离了监督或制衡,就必然膨胀和滥用,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也就成为其当然的表现。转型时期,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削弱了传统的道德观念的控制和约束力量。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原有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己不再适应转型社会的需要,而新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尚未完全确立,导致道德失范,道德的约束力量受到极大的冲击。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各种资源与金钱和其他利益的交换空前繁荣,社会中每个人的功利心理受到强烈的激发,个人的金钱欲望和享受欲望顺势疯长。公职人员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主体,虽然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曾经有过高尚的价值观和奉献精神,但是身处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约束也很难抵挡各种物欲的冲击。
上述各种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在短期内很难解决,而各项社会制度改革更不能因噎废食,这说明社会预防的作用是缓慢的,或者说,在短期内是有限的。接下来,我们谈谈司法预防的有限性。司法预防的作用主要依靠刑罚来发挥,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预防的有限性。.
首先,促成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贿赂犯罪是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社
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刑罚是通过威慑对犯罪产生作用的,它无法消除犯罪产生的根源,因此,它对犯罪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其次,刑 罚威慑功能要得以有效发挥,其前提是罪与刑的均衡。由于贿赂犯罪危害性评价标准的模糊性以及犯罪原因、手段的多样性,有限的刑罚种类,不可能实现罪与刑的完全均衡。刑罚种类的有限性决定了刑罚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尽量接近刑罚,罪与刑之间实现的是一种大致的平衡,这也使得刑罚对犯罪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三,从产生的根源上看,刑罚只不过是社会用以防卫自身得以存续的一种手段,而社会用以防卫自身的手段因犯罪原因的多样化,也具有了多样性,不同手段主要针对不同的诱因而起作用。
因此,社会防卫的诸多手段之间只有经过有序的整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仅就某一手段来说,其功效是有限的。在刑罚防卫社会的问题上,菲利曾指出,刑罚只是用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在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的作用都有限的情况下,情景预防立足于对犯罪目标的控制和对犯罪机会的消除,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遏制目前高发的贿赂犯罪,更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贿赂犯罪的成本分析及对应的主要措施
(一)贿赂犯罪的成本分析
1.贿赂犯罪的直接成本
犯罪的直接成本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如谋划犯罪,制造犯罪工具,为犯罪准备条件等等。它具体又可分为犯罪的直接物质成本和直接精神成本。
贿赂犯罪的直接物质成本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贿赂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物质投入和经济支出。贿赂犯罪的直接精神成本主要行为人在行贿或受贿前的心理谋划,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心罩紧张等情绪所耗费的心理资源,以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由于担心受社会道德的谴责或恐惧受法律的惩罚所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如公职人员在收受贿赂后,由于受到正面思想教育力量的感召和牵制,往往会产生一种自责、忏悔心理,同时也因害怕自己的
行为败露,会产生怯懦和恐慌心理。
对于受贿犯罪而言,由于受贿罪的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所以该类犯罪的直接物质投入一般较低,而精神成本则相对较高。所以,受贿犯罪的直接精神成本在犯罪直接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
2.贿赂犯罪的惩罚成本
犯罪的惩罚成本是指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的惩罚成本实际上是一种预期成本,因为并非所有犯罪都能被破获而受到惩罚,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惩罚机率,
即犯罪败露受到惩罚的机率;二是受惩损失,即因受到惩罚而实际遭到的损失。可见,惩罚成本同惩罚机率和受惩损失成正比。
贿赂犯罪的受惩损失主要包括:一、直接的经济性处罚,如、罚金、没收财产,这些处罚会直接导致行为人财产的减少;二、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受到损失,如判处行为人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处罚使行为人服刑期间无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导致行为人可预期的收入减少;三、剥夺、限制行为人的某些权益使其受到损失,如管制、职业限制、剥夺公民权利、党纪政纪处分,这些处罚使行为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自由受到限制,其获得合法收入的机会也被缩小,导致行为人利益损失;四、剥夺严重犯罪人的生命使其彻底失去获得合法收入的机会。当然,这些可能的损失能否真正转变为贿赂犯罪的惩罚成本,还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破案率。危害行为
3.贿赂犯罪的社会附带成本
犯罪的社会附带成本是指,由于犯罪的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对其具有的不信任和排斥感。这种成本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个领域对贿赂的态度。如果社会中的每个领域、每个人都十分的憎恶行贿受贿行为,那么贿赂犯罪的附带成本就很大;如果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和个人都认为行贿受贿是社会现实所迫,或者是无所谓,那么在这样的社会中,贿赂犯罪的社会附带成本几乎是零。从现在看来,我国的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人,其贿赂犯罪的社会成本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明显地直
接出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的社会附带成本,要比相对隐晦模糊的权钱交易行为的社会成本大;受贿行为的社会附带成本要比行贿行为的社会附带成本大。比如,社会公众都比较憎恨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权力时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对于经济活动中公职人员收受帐外回扣的行为,往往认为是人之常情;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的憎恨程度很深,而对于拉拢公职人员下水、对其行贿的普通人员却不大理睬。当然这只是粗略的比较,不同情形下,更细致的差别有很多,如公职人员的职位越高,受贿额越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越大,公众的负面反映就越强烈。其实,在不同的领域中,不同的情形下,很难出一个确定的量来衡量贿赂犯罪45的社会附带成本的大小,我们在这里研究它,就是要把握一个方向,即增大贿赂犯罪的附带成本,以遏制贿赂犯罪。(二)贿赂犯罪的情景预防措施
1.增加贿赂犯罪的直接成本
受贿犯罪的直接精神成本要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成本,而且受贿罪的直接经济成本一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并由犯罪人自己控制,所以提高受贿犯罪的直接成本重在提高精神成本。
(1)公开公权力的运行环节,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措施,营造透明的公权力运行环境行政权力是公权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受贿犯罪多发的重要领域,公开公权力的运行环节,应首先公开行政权力(或政府权力)的运行。客观来说,政府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
实现的,是怕光的。因此,在控制政府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之外,有必要构建透明公开的权力运行环境,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承受信息者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实现其参与权。这样,行政权力的运行真正处于阳光的照耀之下,如果相关人员有不轨行为将很容易暴露而受到追究,行为人在行贿或受贿时,就会增加许多顾虑和担忧,心理压力就会增大。
如果政府政务足够公开透明,社会公众的眼睛可以使行为人,特别是公职人员,产生足够的心理压力而放弃犯罪。
(2)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培养社会公众对受贿犯罪普遍排斥的心理,客观上也会增加犯罪人的精神成本
为了调动公众举报的积极性,保证举报制度的有效实行,可以尝试设立有奖举报机制,对积极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优惠待遇;可以采取举报保密机制(比如采取代码举报),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个人信息安全。举报的形式应多样化,举报途径应多元化,可以开展网上举报,专门电话举报,来信举报,口头举报等。应建立广泛而全面的举报接待系统,使其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使可能发生贿赂的部门和环节都处于举报网络的覆盖之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既要对举报信息依法进行及时
恰当的处理,又要使举报人得到应有的答复,保证举报制度的畅通实行。
(3)建立廉洁教育警示基地,在公职人员任职期间,定期定制进行廉洁工作教育。比如,检察院与监狱合作建立预防贿赂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制定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各项措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人员的各自特点,开展警示教育,选择有针对性的案例、教材,因人施教,确保警示教育的效果,选择源自不同行业比较典型的服刑人员,准备好发言材料,深刻剖析犯罪的思想根源。@通过组织公职人员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堕落和犯罪经过,通过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和他们发自内心深处的忏悔使每位公职人员的灵魂受到警戒,反面的警示教育比正面的说教更有效,活生生的实例是最好的反面教材。警示教育不能只象征性地搞几次就结束了,这项工作应伴随公职人员职务生涯的始终,最好能够制度化,规范化。
(4)设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辅之以信用实名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并说明其来源,只要发现其与职位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公职人员就必须做出解释与说明,如果不能证明是合法收入,就要依法受到追究。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妻子、子女、父母、岳父母、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具体内容应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价值超过若干元的物品(如贵会属饰品、古董、字画、家具、电器等)、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投资所得、债权、债务、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以及其他收入或支出情况。
为了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实行个人信用实名制度,确保申报人在金融机构的储蓄账户上
都如实使用姓名。建议税务、金融、公安和社会保障等机构建立一套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个人账单一旦出现问题则更容易被发现。财产申报及相关配套制度,使得公职人员的财产受到了应有的充分的监督,一旦他们行贿受贿,难免会留下账目痕迹,因而会受到质询或追究。如此一来,行为人在受贿时就面临着一个两难的考量,使其犯罪的精神成本大幅增加。
(5)强化媒体对受贿犯罪的曝光力度。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对贿赂犯罪及时曝光,不仅是大案、要案,对于一般案件也要及时曝光,给那些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贿赂犯罪的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2.加大受贿犯罪的惩罚成本
提高贿赂犯罪的惩罚成本应从两个方向努力,一是提高对贿赂犯罪的惩罚机率:二是提高贿赂犯罪因惩罚而受到的损失。提高惩罚机率需要提高破案率,提高破案率需要增加司法工作人员数量,改进司__法工作的装备,这会增加大量的社会成本。相对来说,提高贿赂犯罪人的受惩损失,操作起来比较便捷,并且不会增加太多的社会成本。因此,通过提高贿赂犯罪的惩罚成本来抑制此类犯罪,最便捷的途径是提高行为人的受惩损失。惩罚成本的提高,特别是行为人受惩罚损失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预防的措施,因此就需要情景
预防与司法预防的共同作用。
3.增大受贿犯罪的社会附带成本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步入二十一世纪,但笑贫不笑贪的封建文化遗流依然发挥着不可轻视的影响,这使得受贿人员所受到的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很小。在一个崇尚廉洁,憎恶腐败的社会中,行贿者和受贿者必将为其贿赂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包袱。社会道德水平的总体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尤其在我国当前所处的这样一个转型期,道德正面临着挑战和转化,特别需要国家、社会乃至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在具体的环节上,国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唤醒民众的廉洁诚信的道德观念和正义情感,营造局部的反贿赂、反腐败的道德环境,并逐步进行推广和深入,以求整个国家和社会反贿赂反腐败文化的形成。要塑造一种排斥贿赂的文化,需要让社会大众了解贿赂犯罪的坏处;让他们知道贿赂犯罪与他们并不是毫无关系,而是息息相关;让他们知道,贿赂犯罪在侵犯了国家公职和社会公平诚信的同时,也在慢慢地侵蚀着大众的切身利益;总之,让公众关注贿赂行为,才有可能进一步引导其排斥贿赂犯罪。这就需要宣传,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不仅要通过平时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而且要开动脑筋,不断开发新的途径,引起公众的兴趣,让他们在喜闻乐见的形式中,认识到各种贿赂行为的罪恶之处,并交给他们排斥贿赂行为的方法,鼓励他们举报身边的行贿受贿行为。
三、结语
情景预防是通过从外部改变影响犯罪人产生动机的情景因素来抑制动机的产生和行为的外化。犯罪既然是行为人人格对情景的反应,因此这种仅消除利于犯罪的情景,而未从本质涉及到行为人人格形成
的做法,难言彻底,可以说是从形式上而不是从本质上预防犯罪,治标而非治本。它对于某些犯罪,如醉酒者实施的犯罪,人格障碍者实施的犯罪,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以及激情犯罪等。由于行为人对实施犯罪时的情景因素是否对自己有利、行为与收益是否合理往往甚少考虑或即使遇有障碍,也会创造条件实施的犯罪收效甚微。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其他预防手段发挥作用,“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一防止和减少犯罪及
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8]
所以在强调情景预防策略的同时,不能因此就否定司法预防策略和
社会预防策略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功能,而要使三者在各自的空间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机配合,共同预防犯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