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补充:不作为
基本思路:有义务——有能力——不去做(做了以后也没效果就不算)
在案例中的表现(重点注意和法考观点不同的地方)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1. 危险源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当 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
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司法考试很喜欢考查这点。   危害行为
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以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3,大街上,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割腕自杀。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自杀身亡。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 务。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总结】常考情形: 
①排除犯罪事由  
a.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不构成,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例外的,如果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 过当。  
例如,甲对乙实施一般伤害,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此时仍在防卫限度内,不过当)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甲流血过多死亡。乙构成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开长途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巳撞伤路上的老头。老头请求救助,甲开车离去。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因为老头的危险是由甲创设的。  
c.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警察依法追捕逃犯甲,甲为了摆脱追捕,跳进河里,溺水身亡。就警察的依法追捕
行为而言,不会产生作为义务,因为该行为没有给甲创设危险,不是先行行为。但是,根据后文所讲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警察有可能产生作为义务。  
②犯罪行为(注意法硕和法考的观点区别,但现在有向法考观点靠近的趋势)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至于如何定罪,是罪数问题。
a.过失犯罪  
例如,甲过失致乙重伤(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甲还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以符合不作为犯其他成立条件为前提),根据等价性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至于最终该如何论处,是罪数理论解决的问题。  
b.故意犯罪  
1,甲故意重伤乙(已成立故意伤害罪),进而产生杀人故意,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  
此前,法硕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这种看法并不正确。紧
急避险这种合法行为、一 般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犯罪行为对法益更会产生危险,更会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至于在构成不作为犯罪后与前犯罪行为该如何协调处理,则是罪数理论要解决的问题。甲还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符合不作为犯其他成立条件为前提)至于最终该如何论处,是罪数理论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  
2,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  
2.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 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3.特定领域  
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1,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司机如果不阻止, 就构成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2,肇事者拦住出租车后,将受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途中肇事者借故下车逃离。受伤者处在出租车司机独立支配的车内,司机负有救助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司机对受伤者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受伤者遗弃。  
3,卖在嫖客家里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心肌梗塞,卖没有救助义务。如果事情发生在卖住宅内,则卖有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