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28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来源:刑事法譚
整理:邓⾃华
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28辑收录了第1415号⾄1433号共计19起指导案例,笔者根据⾃⼰的理解对该等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旨进⾏整理与提炼,供⼤家研究、办案参考。
1.王明等销售假药案(第1415号)
【裁判要旨】为销售⽽购⼊、存储假药的⾏为,属于销售的实⾏⾏为,现场查获的假药应当计⼊销售⾦额。⽣产、销售假药罪存在犯罪未遂,本罪的既遂与否应以假药是否进⼊交易环节为准,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进⾏实质性的交易⾏为,则构成犯罪未遂。
2.廖俊昭故意伤害案(第1416号)
【裁判要旨】⽆偿提供劳务的帮⼯⼈在帮⼯过程中故意伤害致⼈死亡,被帮⼯⼈属于对被害⼈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张⾦福盗窃案(第1417号)
【裁判要旨】盗窃罪中的扒窃⾏为必须发⽣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上,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随⾝携带的财物”。关于“随⾝携带”的理解,宜采⽤“贴⾝说”,即随⾝携带的财物是他⼈贴⾝放置在⼝袋中或者包中的财物。因此,⾏为⼈盗窃的财物并⾮失主的贴⾝财物,即使处在⾝体的近处,如放置在座椅旁、⾃⾏车筐内等,也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只能是普通盗窃的对象。
4.王斌盗窃案(第1418号)
【裁判要旨】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犯新罪,主刑执⾏期间应停⽌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前罪再审改判确认的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不必然影响本罪应予并罚的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5.程少杰盗窃、传授犯罪⽅法案(第1419号)
【裁判要旨】⾏为⼈未针对特定财物实施盗窃,应当以其实际得⼿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当⾏为⼈明确以数额特别巨⼤之财物作为⽬标,即使未能窃得财物或实际窃得的财物价值不⼤的,也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并同时适⽤未遂的相关规定。当⾏为⼈以数额特别巨⼤的财物为明确⽬标,仅窃取到部分财物时,应当针对既遂与未遂情形分别量刑,并从⼀重处;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6.刘楚荣、刘汉杰、刘⽴辉案(第1420号)
【裁判要旨】当被告⼈同时具有国家⼯作⼈员等多种⾝份时,应当以其实施犯罪⾏为时所利⽤的具体⾝份来认定其⾏为性质。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解释》作为⽴法解释,具有溯及⼒,⼀经通过,即应作为理解和适⽤刑法第三⼗条的依据,效⼒适⽤于刑法的整个施⾏期间,对于刑法施⾏以后和在该⽴法解释通过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均应适⽤该⽴法解释进⾏处理。
7.何上候等⼈案(第1421号)
【裁判要旨】集团犯罪是指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不同犯罪集团相关特征的显性程度有所不同,具体可以从组织性、⼈员数量、犯罪⼿段以及团伙意志等⽅⾯对集团犯罪进⾏分析。通过确⽴集团犯罪的成员均构成犯罪的基本原
则,将成员参与期间集团的犯罪数额作为认定成员犯罪数额的基础。对于中途退出的普通集团成员,原则上犯罪数额计算⾄其退出时点;对于中途退出的集团⾻⼲成员,因为⾻⼲成员的参与⾏为,其危害后果能够继续延伸,故除⾮其采取措施尽⼒消除其⾏为对犯罪集团的影响和作⽤,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否则犯罪数额不计算⾄其退出时点。
同时,为解决个别成员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数额畸⾼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第⼀,对于
参与时间明显较短的,可以认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尚未形成,⼀般不认定为犯罪;第⼆,对于未直接实施(如“公司”⾏政⼈员),或直接实施数额较⼩、⾏为较少的参与⼈员,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王伟男案(第1422号)
【裁判要旨】⼈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证据,归纳控辩双⽅争议的焦点,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证据未经当庭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杨志诚、韦宁、何⽂剑案(第1423号)
【裁判要旨】⾏为⼈伪造材料骗取不动产权登记后抵押借款的,犯罪⾏为在⾏为⼈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时已经完成,抵押借款系⾏为完成之后的事后⾏为。因此,⾏为⼈所涉罪的⾦额应以骗取的房产价值为准。
10.董军⽴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424号)
【裁判要旨】如果⾏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为,⽽没有后续的实⾏⾏为,可能不需以犯罪处理。如果对其犯罪预备不以犯罪处理,除⾮⾏为⼈符合刑法第七⼗七条第⼆款规定的撤销
缓刑的情形,否则不能轻易撤销缓刑。但当⾏为⼈实施了后续的实⾏⾏为,即使实⾏⾏为发⽣在缓刑考验期之后,或者⾏为⼈的预备⾏为本⾝有必要进⾏刑事处罚时,则应当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并罚。
11.罗建⽣等⼈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425号)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有五种⽅式:⼀是⽤于附带民事赔偿款的执⾏;⼆是作为违法所得进⾏追缴及追缴不能时责令退赔;三是⽤于没收财产刑和罚⾦刑的执⾏;四是作为供犯罪所⽤的财物即犯罪⼯具的没收;五是作为违禁品的没收。以上五种处置⽅式根据各⾃作⽤不同可分为三类:第⼀是补偿性的刑法⼿段;第⼆是惩罚性的刑法⼿段;第三是⾏政强制措施类的刑法⼿段。
在涉⿊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时,⼈民法院应当把握从严处置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平衡处置原则。除此之外,也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补偿性的刑法⼿段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段,被害⼈⼈⾝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
12.陈庆豪开设案(第1426号)
【裁判要旨】⼆元期权的实质是创造风险供风险投资者进⾏投机,与“押⼤⼩、赌输赢”的赌博⾏为本质上相同,实为⽹络平台与投资者之前的对赌。因此,经营⼆元期权类交易⽹站,应当认定为开设。
13.张永明、⽑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1427号)
【裁判要旨】对名胜古迹的损毁程度,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从名胜古迹的性质、地位、⾏为⼈的⾏为⽅式等⽅⾯认定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中的“情节严重”。
14.刘清江、朱⽂向⾮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案(第1428号)
【裁判要旨】修订的野⽣动物保护法⽣效之前捡拾珍贵、濒危野⽣动物卵、蛋的⾏为不宜认定为⾮法捕猎珍贵、濒危野⽣动物。最⾼⼈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的核准过程中,对量刑适当但个别事实认定和罪名适⽤⽅⾯存在瑕疵的,可以在核准案件的同时在裁定书中依法纠正相关瑕疵。
15.钟⽂福等⾮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樟除了属于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之外,只有野⽣的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16.吴常⽂贪污案(第1430号)
【裁判要旨】科研经费具有明确的专属性,并⾮课题组的私有财产,课题组对项⽬承担单位管理的科
研经费不具有随意处置的权利。⾏为⼈通过虚列⽀出、虚开发票等⼿段套取科研经费转⼊个⼈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确有参与科研合作的,应从公司参与科研项⽬实施和完成情况、公司实际为科研项⽬的⽀出情况、科研经费真实去向等⽅⾯,综合认定⾏为⼈对套取的科研经费是否具有⾮法占有⽬的。
17.吴仕宝受贿案(第1431号)
【裁判要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涉案⾦额应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则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实践中在认定索贿情节时,可以从以下⾓度进⾏把握:(1)并⾮国家⼯作⼈员先提出的均构成索贿,但是索贿应当是国家⼯作⼈员率先通过明⽰或者暗⽰的⽅式向请托⼈表达了收取财物的意图;(2)索贿的本质是违背了⾏贿⼈的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的程度,但是应当能够反映出⾏贿⼈是出于压⼒、⽆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3)实践中可以根据受贿⼈为请托⼈谋取利益的⼤⼩,受贿⼈提出的财物要求是否在请托⼈⼼理预期之内,请托⼈请托事项是否违法等进⾏综合判断。
18.寿永年受贿案(第1432号)
【裁判要旨】在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判定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于或者低于市场价,应当以⼆者的差价绝对值作为基础,同时兼顾折扣率(差额⽐)的⾼低,综合判断购房价是否明显⾼于或者低
于市场价。另外,认定国家⼯作⼈员向请托⼈以明显⾼于或者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房产构成受贿,客观上还需要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为请托⼈谋利,主观上还需要国家⼯作⼈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房产获得的差价不是正常的市场⾏为所致,⽽是权钱交易的结果,才能认定其成⽴受贿罪。
危害行为19.卢⾼春滥⽤职权案(第1433号)
【裁判要旨】受委托⾏使⾏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负责⼈,安排⼯作⼈员放弃履⾏⾏政管理职责,导致其他⾏政机关⽆法⾏使⾏政管理职权,进⽽造成⾏政违法⾏为⼈逃避⾏政处罚及⾏政处流失的损害后果,可以滥⽤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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