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2年3月Mar.,2012
收稿日期:2012-02-15
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合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财物之实。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律规范过于抽象,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界限较为模糊,通过法学理论研究确立两者的区别标准,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两者区别的类型化案件,对公众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有着指导意义,促使公众依照法律、判例的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合同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不同成立要件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危害行为
论合同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金连涛
(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常熟215500)
摘要:区分刑法中合同罪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对当事人、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皆有重要意
义。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欺诈程度、方式不同。
关键词:合同罪;民事合同欺诈;非法占有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94(2012)03-0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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