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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莹
摘要现代社会中,同性,女性男性等行为已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主体的增加,行为的多样化,
使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罪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罪的立法缺陷,
提出了完善我国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4.01
一、我国罪的立法缺陷分析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236条是对罪的规定,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罪的犯罪主体只为男性,但是,
通说认为,强耍r々即々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然而,现代社会中,女性男性;女老师诱学生;女L司性骚扰男一FN等已在不断发生,随着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女权主义高涨,女性已经不是出于“绝对弱势”的地位,捌;威和口本已有女性男性的案例。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都j{承认男子能为罪的独立主体并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已经体现山滞后性。
,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行为大多为男予女子,也有女子男子,女J:强迫女子以及男r强女r男子的情况。但国;,l-t q:多图家已J曾)Jn女性为罪的主体,如:德国、意大利、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律的规定。我国也应承认女性可睁独构成罪主体。性权利足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并不是女性独有的,女性男性后造成男性身体损害,传染上艾滋病或导致心理疾病如果得不到规制将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对此作出回应,完成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刑法任务。
(二)犯罪对象方面的缺陷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女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罪的客体足女性的性自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对于男童的身心健康,刑法以猥亵儿童罪来规制,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丁.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目前足空白的。因为传统观念的思
想认为男性处于社会的强势地位,’男性的性自山权利很少被侵犯,即使被侵犯了,也一i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然而事实是,男性受到性侵害后身心都遭受了严重的侵害。但I l l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而求助无门。
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认为男性叮为罪的犯罪刺象。法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1;备,划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如:罪。”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明确了罪受害人包括女性和男性,,改变了女性足罪唯一受害人的规定。从占代包男宠,到现代同性恋已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接受,男性性权利被侵犯时有发生。试想,性权利被侵犯却4i能以法律途径解决,被害人极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给社会带来极人危害。综上所述,男性理应为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简介:朱家莹,辽宁大学2009级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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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增设女性可为罪的犯罪主体,男性可为犯罪对象
如前所述,性权利是利.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属于公民
人身权的一部分。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它属于人权的范畴,所以说性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因此,性权利具有平等性,也就是说性权利是人人都享有的’l t等权利,性权利的主体不必区分同性与异性,即不仪异性之间可实施性权利,同性之间也有权实施性权利。性侵犯是一种f佗重的犯罪行为,男性和女性的性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是对性权利的侵犯。我国罪应把女性纳入到犯罪主体当,中,将男性纳入到犯罪剥象中。
(二)扩大性行为的指向,明确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通说认为,罪的溉遂与否应以插入说,即以两性性器官的结合为标准,钊‘刘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以采取接触说为宜,即j{要两性性器官发生接触I;!J j为既遂。上述已经分析了女性男性以及同性应纳入刑法规制,那么,性行为就不仅仪是指男女之问发生的生殖器的交合,即阴茎插入阴道。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列于性已不再像以前那么保守的认为发生性行为只为传宗接代,丽是认为性是人类的本能,性权利足人的基本权利,能够使人,2生性快感的行为都应属于性行为。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认为性交行为是指行为人用阴茎插入女性阴道,或插入女性或男性肛门以外,将阴茎插入受害人口腔的行为。也就是说英国法律认为性行为指向受害人的阴道和肛门扩人到受害人的阴道、肛门和u腔。笔者认为.f:述规定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男性同性一股是捅入男性肛门。现实生活t I I也有为了追求性刺激而插入女性口腔或肛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生理心理健康,并|L传播疾病,具有很人的涉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扩人。I q-t亍为的指向,即增加受
害人的肛门和口腔。另外,上述已经论述了应扩人罪的犯罪L休与犯罪对缘,如果/1i扩人性行为指向的话,划J-_L述行为的规制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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