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网络以及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要求
一、电话网络设计和施工要求:
(1)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住宅小区及商住楼设计和建设中应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住宅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和住宅楼内通信暗管、通信暗线建设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并满足电信业务发展的要求(目前暗线应采用五类线),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统一建设,并作为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统一移交.
(2)开发商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影响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3)从事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设计、施工的有关单位,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4)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是建筑工程中的分部项内容,统一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经业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通信部门申请接入通信网。
2、苏通【2005】216号文件《关于江苏省小区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要求:
(1)新建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及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将主干电缆(光缆)布放至住宅小区的公共交接间内,共用公共交接间至用户端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2)小区内公共交接间至楼内分线设备之间通信线路的建设,由各地通信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商定接入方案,联合实施。
(1)《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为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施
行,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该标准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
(2)要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纳入到基建程序中,应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质监到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应有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各市通信行业协会的专家参加.对未按《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技术标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
(3)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关于江苏省小区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通[2005]256号)精神,各市通信行业协会要落实管理方案和措施,确保用户自由选择权和通信服务质量。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要适时检查《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标准的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要求。
4、泰建科【2010】61号文件《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
(1)泰州市住建局将根据《关于落实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苏建科【2006】42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目前泰州驻地网基本采用FTTO(光纤到楼)接入方式,以后将进一步到FTTH(光纤入户)和FTTO(光纤到桌面)接入方式为主,为三网融合提供实践和支撑。
(2)泰州通信行业协会参与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备配套设施建设的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共同进入,实现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规范管理。
(3)泰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全部推行共建共享,电信运营企业平等进入,光纤到户,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
(4)泰州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5)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及物业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的权利.
5、姜堰市通信行业协会要求:
(1)电话网络系统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以上文件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7-2006)相关要求进行。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是江苏省通信局进行资质备案的单位.
(3)设计图纸必须有网络协会组织三家网络运行企业进行会审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施工范围:红线内的所有管路、缆井、箱体【包括三合一户内多媒体箱、单元箱等】、符合设备安装条件的机房、户箱到终端的线缆和面板.
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7-2006)相关要求。标准内容【略】.
二、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和施工要求
1、泰州市公安局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泰公通【2010】66号文件要求:
(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审查验收程序,强化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幸福和谐的人居环境。
(2)请各地遵照执行《泰州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3)设计图纸必须报送姜堰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和姜堰市住建局开发办按照《泰州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严格精心组织施工。
(4)竣工后按照《泰州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进行验收,作为小区综合验收的条件之一。
2、《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要求:
(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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