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
产生背景:
1.1944年7月,在美国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分别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同时,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基础上,通过相互减让关税等手段,逐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2.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3.1947年1月至2月,该宪章起草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部分,完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起草工作。
4.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会议期间,参加方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5.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GATT的成果与局限性
1.成果:
(1)关税总水平降低
(2)构建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
(3)一定程度缓解GATT成员的矛盾
(4)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2.局限性
1)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2)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不得力
3)制定的规则例外条款太多
4)代表性不够广泛
“乌拉圭回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共历时8年。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1993年底谈判结束时有117个。
“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
1)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
2)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
3)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
4)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成立的背景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2、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需要确保其顺利发展的规章。
3、GATT本身存在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WTO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
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WTO的组织结构
部长会议——所有成员方代表参加。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
总理事会——所有成员方代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承担其职能。
理事会——总理事会下属机构,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8次会议。
秘书处——世贸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有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
委员会——总理事会下设5个委员会,分别负责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区域集团、行政预算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事务
WTO的职能
1.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
法性。
2.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3.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5.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条款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国对方国家。
国民待遇条款
每一缔约国对任何缔约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享有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二、自由贸易原则
1.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规则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则
三、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四、透明度原则
各缔约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其与商品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以便其他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这些法律规章在公布前不能实施,并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国对实施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公平竞争原则
要求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从事国际贸易竞争,以便为国际贸易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主要规定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出口商品。如果倾销和补贴给其他成员造成损害,则允许后者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六、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优惠待遇原则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中国与WTO
入世历程
中国是194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台湾以中国的名义宣布退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的创始国地位被非法结束
1987—1994 复关努力受挫
1995—2001 申请入世
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的部长级会议上,正式被批准,成为WTO的成员之一
入世后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2.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3.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4.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义务:
1.削减进口关税
2.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4.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5.开放服务贸易
6.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7.放宽引进外资的限制
8.缴纳世贸组织活动费用
入世给中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机遇:
1.使中国经济与世界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地对外开放,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促进中国出口贸易特别是中国具有优势的产品的出口。
2.使中国经济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得到保护,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利益,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