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全球气候问题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近年来,全球气候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尤其《京都议定书》即将到期,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充斥着各种力量的对比、各国的博弈以及斗争,但迟迟不能达成妥协。本文尝试从集体行动的逻辑出发,分析在全球气候问题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从集体的有效性和“搭便车”行为,以及机制内选择性激励效果两个角度分析集体行动的障碍和造成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缓慢的原因。在全球气候问题的集体行动中,国家作为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组成利益集团,出现了“搭便车”的行为,同时,由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选择性激励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致使全球气候问题治理产生集体行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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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问题近些年来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也超越环境问题本身,扩展到政治、经济领域,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个新领域。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对于此类全球问题,国际社会只能采取全球治理的合作形式,通过集体行动进行综合治理。从全球气候问题产生以来,这个议题就一直充斥着各国的博弈和较量,其解决与发展相对缓慢,《京都议定书》作为人类全球气候问题治理史上第一个具有明确减排目标的法律文件,推动了全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
气候治理的发展,但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目标将在2012年到期,而国际社会却迟迟未能拿出后京都时代的减排方案和目标,本文将通过集体行动逻辑解释在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的困境。
一、集团的有效性与“搭便车”行为
奥尔森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1](p1)全球气候问题由于其特殊性,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囊括其中,但是作为成员的国家在此议题上,未必有着共同利益,而国家作为理性选择者,国家在参与一项集体行动时,首要要保证相关信息的确定性并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也成为了全球气候问题中,国际社会集体行动的障碍之一。各国维护自身利益自不必说,而对于全球气候变化是否由于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全球气候变化是否可以由减排解决,仍然是很多国家所考虑的问题,对于不确定性的信息,国家的采纳较为困难。而各国的利益分歧,则更大程度上加大了这一问题达成共识的难度。作为岛国,首当其冲成为此问题的最大受害者,面临着被淹没并举国搬迁的威胁,其必然要求国际社会能做出反应,以避免或减缓这一危害;而作为一些高纬度国家,全球气候变暖却对其有益,气候的变暖将对其农业、工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减少
寒冷带来的疾病。作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其自然要求发展其经济水平、提高其自身实力为第一要义,对于全球气候问题,往往作出妥协,自愿减排,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则将全球气候问题视作其权力争夺、扩大世界影响力并谋求经济利益的舞台。这些意见和认识上面的分歧,导致不同国家在此议题上的态度不一致,价值取向也迥乎不同,对于在全球气候问题治理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集体行动,自然产生诸多障碍。
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集团行动,其利益相关者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因此在这个集团中成员数量较大,导致该集团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排除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p2)作为如此庞大一个集团,其成员国对于增进整个集体利益所获得报酬相对较少,因此为其所作出贡献的意愿相对较低,同时,在这个大集团中,成员彼此相互监督的可能性下降,加之大集团的组织成本过高,使其做出集体行动的可能性降低。在全球气候议题中,其本质是一个大集团的集体行动,作为成员国,其作为和不作为对于事件整体的作用相对较小,影响力也较小,则降低了成员国行动的积极性,同时,在整个集团中,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难度较大,计算相对困难,加之国际法规定“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使各国相互监督的可能性降低,
因此,在无法保证本国做出减排行动的同时,别国也做出同样的行动的情况下,很多国家就会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从而导致集体行动出现发展滞后和缓慢。
“集体行动之所以出现困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磨合出现了问题。”[2]在现实主义中,权力和利益是最为核心的概念,而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本着追求权力和利益的目标进行活动。在全球气候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因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不同程度上会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各国也根据自身的利益组成若干大集团中的小集团,以左右整个集团的行动方向。正如在全球气候问题的博弈中,也结成了若干集团,笼统划分为发达国家与岛国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其对峙的焦点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过去工业化的过程中,造就了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对今天全球气候变暖产生决定作用,且发达国家资金、技术等过硬,自然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相反,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现代化过程中,尤其是工业国中国、印度等,是当今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必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岛国,面临着严峻的气候环境挑战,为了维护其生存权,其必然倾向于减排最大化的一方。由此可见,在集体行动中,不同的行为体的理性需要同集体的理性磨合,通过彼此妥协达成一个相对较优的解决方案,然而在达成的过程中,往往是各利益集团相互对峙,不肯让步,导致全球气候谈判和相关治理进程发展迟
缓,博弈和斗争不断。
同时,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中的另一重要的障碍就是“搭便车”的行为。如将全球气候治理成果看成公共物品,则其具备了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成员都可以较为一致地享受其成果。由于二氧化碳具有全球性运动的特征,因此,一国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对全球产生同样的影响,也因此不论一国对于全球气候问题所作贡献大小,其都可以非竞争性地享有作为一个集体行动所带来的成果,也因此,就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如果一国参与治理,则其贡献的大小并不能和其所得收益成正比,因此不论其贡献大小,其所享受的成果几乎无差异;如果一国不参加治理,而其他国家对于温室气体进行减排并对气候问题进行治理,则该国仍然可以享受到别国对于全球问题治理的成果;如果一国在别国进行治理的同时,反倒在破坏环境,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在这种情况下,该国所造成的破坏由其他的国家承担了责任并治理,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别国对于环境治理的成果。在该集体行动中,各国都倾向于使别国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自身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达到收益最大化,即“搭便车”,而当“搭便车”的国家越来越多时,愿意分担成本的国家则会越来越少,最终导致集体行动无法进行。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原因之一就是认为发展中工业大国不承担明确的减排义务对美国不公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
京都议定书》都规定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而美国担心在此框架下,导致发展中国家“搭便车”的行为,损害美国的利益,因此美国拒绝履行相关责任。往往成员越多,“带便车”的行为就越严重,如果成员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对集体造成的损失则需由其他国家承担,但同时需要分担集体的利益,因此当不作为成员增多时,承担义务的国家在负担不断剧增的情况下,所获得利益被分担得所剩无几,则原来承担义务的国家也没有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愿了。二、选择性激励与其困境
奥尔森认为“选择性激励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最重要的手段,且选择性激励可以使正面或负面的,但需要对集体成员有选择性。”[1](p41)集体可以通过正向激励来鼓励那些积极完成集体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成员,通过负向激励惩罚那些企图“搭便车”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成员。因此,最为全球气候问题中最重要的文件《京都议定书》中就集体行动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类型的选择性激励,但这种激励在某种程度上,未能起到激励相应国家的作用,导致全球气候问题的集体行动困境未能有效解决。
首先对发达国家而言,《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全球气候问题的治理使其经济和政治等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未能达到其预期的目标。以欧盟为例,欧盟是全球气候问题
治理的核心力量,但是,欧盟对于这一问题的推动,并不是仅仅以推动环境和气候的保护为目的的,而更多的是其从自身角度出发的政治、经济利益。因为保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相对正义的,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气候,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因此,欧盟推动全球气候问题的治理是毋庸置疑的,而环境和气候问题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一个新的领域,成为发达国家争夺主导权的一个新的舞台。欧盟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在二战后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冷战结束,欧洲不甘作美国的附庸,采用统一的独立的声音出现在世界舞台,而解决全球气候问题为其提供了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机遇与美国争夺这一领域的霸权,以此提高欧盟的国际影响力。政治考虑下,也有着很大的经济利益,由于欧盟在工业革命中深受环境问题的影响,欧洲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很早开始就设立了较为严苛的环境标准,其在节能减排产业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而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节能减排则成为欧盟经济的又一强劲增长点,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节能减排和相关治理技术的转移,无疑给欧盟创造了一个发展对外贸易的机会,不仅促进了经济增长、提高了国内就业率,同时,欧盟对核心技术的保留也使发展中国家对于欧盟的依赖程度增加。同时,排放贸易以及相关高排放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也使发达国家的生产成本和减排成本相对减低,尤其在当今,欧盟处于衰落之中的危
机,即欧债危机之中,推动全球发展绿经济并向他国技术转移,无疑将成为欧盟成员国经济的又一增长点,对于欧盟经济复苏缓解经济压力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因此,在全球气候问题的博弈中,欧盟获益较大,然而,事实并未按照欧盟所设想的方向发展,首先,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是对欧盟谋求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的一大冲击;其次,虽然欧盟不断向发展中工业大国的中国和印度等施压,使其作出明确的总量减排承诺,以使其相关技术获得更大的市场并有更大的盈利,而中、印等国并没有就此作出妥协,使欧盟的目标进一步受挫。由此可见,《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对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激励并没有预期那么大,从而使其未能按照原有安排履行其承诺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意义上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将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气候治理中受益,从而对整个集体行动而言,得到了更多的正面激励,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没有使发展中国家获得预期的利益。首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将承担“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做出明确的减排目标,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强调自觉承担减排义务,也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能以较小的成本而享受到了京都机制下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浓度下降的公共产品。然而,发达国家却认为在此条款下,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工业大国,如中国、印度等,将成为全球气
候治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的国家,而不停地向其施压,使其承担明确的总量减排义务,这也成为后京都时代,相关减排责任分配和承担的分歧所在,使后京都时代迟迟未能形成新的具有明确减排义务的文件。其次,依据《京都议定书》,其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来自发达国家的环保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其发展清洁能源和推动节能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往往在技术转移中保留相关的核心技术,使发展中国家付出高昂的价格购买相关产品,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预期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使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产生严重的依赖,使其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受到严重的而影响。与此同时,对于许多岛国,发达国家多采取有条件的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提出只有发展中工业大国承担明确的减排目标才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岛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不断向发展中工业大国施压,导致地理区域内的矛盾升级和势力划分,使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所获得的选择性激励并没有达到预期以使其热衷于参加相关的机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排放交易权使俄罗斯以及独联体、东欧转型国家得以从碳交易机制中获利,但是,也成为削弱其对于全球气候问题治理热衷度的一个因素。由于《京都议定书》设定的排放基准年为1990年,由于这些国家在90年代发生了剧变,工业衰退,经济低迷,因此,不采取任何
措施即可达到减排目标,从而产生了大量剩余的“热空气”,以向其他附件一中工业强国出售,但是,俄罗斯的主要出售国是美国,伴随着美国的推出,俄罗斯也对《京都议定书》犹豫不前,最终伴随着欧盟对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推动批准该机制。但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对于这些国家手中的“热空气”表现出的购买力不足,导致截止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仍有很多国家保存大量的碳汇,这些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继续京都机制,并将第一期剩余的碳汇转入第二期,而新的机制迟迟未能形成,究竟是继续延续《京都议定书》的机制还是重新启用新的机制仍不明确,自然使这些国家对于京都机制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加之机制所带来的收益并没有预期高,因此,这些国家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集体行动也产生了质疑,其激励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