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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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邱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该行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敏,*,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保管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行诉被告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09.12元(暂计至2022年4月2日,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本息共计351709.12元;2、请求判令被告原告对株洲市荷塘区赵家村12栋303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敏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敏在我行申请的贷款为“极速贷-转人工抵质押”产品,该贷款产品为我行线上小额贷款,2021年3月19日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与原告签署《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线上申请协议》,2021年3月29日与原告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3月10日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与原告签署《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根据合同及协议,关于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放款账户、还款账户等要素以办理过程中银行终端显示信息及原告最终审批为准。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则原告有权对逾期的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
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2021年3月30日被告陈敏向我行申请支用贷款,借款用途为其他室内装修材料零售。经我行审批,最终于当日向被告陈敏账户发放贷款350000元。借据编号:4399994Q1***********01,借据期限为12个月,借据起期为2021年3月30日,借据止期为2022年3月30日,贷款年利率为5.2%,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放款账号为:×××00。该贷款原告已于2021年3月30日全额支付给被告,被告陈敏未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款。截至2022年4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09.12元(暂计至2022年4月2日,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息共计351709.12元。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依约向被告追讨尚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包括借贷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本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
被告陈敏辩称:借款35万元是事实。房子没有进行现场评估。现在邮政银行给我评估价格是62万元。从事信贷公司的业务员从中收取了我40,000元(包含过桥费3,000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敏2021年3月19日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与原告签署《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线上申请协议》。2021年3月29日被告陈敏与原告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邮政贷款怎么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向被告陈敏提供350000元的授信限额,授信期限12个月。被告陈敏以个人所有的坐落在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担保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抵押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合同约定:被告陈敏未按期支付与原告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被告陈敏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针对被告陈敏发生的约定的违约情形,可直接宣布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敏立即清偿。2021年3月30日,被告陈敏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与原告签署《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根据合同及协议约定:支用借款金额:3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5.2%,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用途:室内装饰材料零售,放款账户、还款账户户名:陈敏,账号:×××00,支付方式:受托支付。委托原告将资金先发放到放款账户,并授权原告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受托支付账户,且承诺自愿履行配合义务。受托支付账户户名:易海林。受托支付账号:6212********。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则原告有权对逾期的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
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2021年3月30日被告陈敏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经原告审批,最终于当日向被告陈敏账户发放贷款350000元。借据期限为12个月,借据起期为2021年3月30日,借据止期为2022年3月30日,贷款年利率为5.2%,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放款账号为:×××00。2021年3月30日,被告陈敏以个人所有的坐落在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办理了湘***********不动产登记证明。
截至2022年4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09.12元(暂计至2022年4月2日,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息共计351,709.12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国土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极速贷”电子渠道操作界面、小微极速贷-人脸识别图片-陈敏、欠本息证明(系统台账截图)、放款证明(中国邮政银行放款清单)、还款流水等证据证明,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论如下:
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敏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供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国土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放款证明(中国邮政银行放款清单)、还款流水、欠本息证明(系统台账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敏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及时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敏辩称涉及信贷公司业务员的事实,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敏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暂计至2022年4月2日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1,709.12元;2022年4月3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贷款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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