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以外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
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出口货物,如捐增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货物除外。
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
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杭州中山南路美食街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滕王阁序全篇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爱上一匹野马 可我的家里没有草原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沈腾八卦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
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用于对外承包项目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
  (8)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货物出口不退税;
  2、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翁美玲 汤镇业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
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特点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自成体系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税收制度,其目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
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流转税退还给企业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目显然是不同。
  2、它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零税率”原则,有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依据。
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价格不可更改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离境日期为准。
公式
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问题。2004年1
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商品范围有:
古诗忆江南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金属加工材等商品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政策,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次氯酸盐、硫酸锌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