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门诊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操作办法
第一篇:加强门诊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操作办法
关于加强门诊公务员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使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公务员补助金得到更好地利用,杜绝攒药、串药、倒卖药品、违规检查等情况的发生。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相关内容,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次发生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用,需经所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人审批后方能结算;
二、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公务员补助金累计支付超过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谁是监督、核实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并对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审批;
三、省直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公务员补助金累计支付超过20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单位代办员于次年1月31日前持相关票据、就诊手册及处方等相关材料到我局进行核销。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务员门诊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就出具一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
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有财政厅或财政局鉴章和非经营性结算统计收据
三、办理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4、7、10、次年1月)的1至8日,由单位经办人将上季度申报资料交成都市医保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窗口,经审核以后按规定拨付,逾期不予受理。10人以下当天办理完毕,10人以上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每一季度之内报销上一季度的医疗门诊费用,超时不予报销,每人每季度只报销一次。
4、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人。凡超时超量带药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篇:资金审核支付办法
滁州高教科创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资金支出行为,强化资金支付过程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支付的各类资金,包括项目资金、管理费用及其他支付等。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征地拆迁费用、项目前期费用等。
第二章 资金审核审批流程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审核审批流程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指牵头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管委会相关科室)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公司。
2.公司正式受理请款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款资料复审(主要审核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复审无误后报管委会分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
3.管委会主任审批付款。单笔支付100万以上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单笔支付100万以下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2项目责任单位首次请款需报送1—5项资料;供货过程及决算时请款需报送6—7项资料。
第六条 征地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或请款报告。2.报建缴费通知单。3.征地补偿协议。
4.请款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第七条 拆迁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拆迁方案及补偿标准。2.请款单。
3.拆迁补偿汇总表。4.拆迁协议。5.审计确认函。
6.请款所需的其它资料。
项目责任单位首次及补偿标准调整后请款需报送第1-6项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请款需报送2-6项资料。
第八条 前期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可研、环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专业评价等。
1.中标通知书(必要时需提供其他有关招投标文件)。未招标项目须提供相关批准依据和商务谈判的会议纪要。
2.合同。
3.项目责任单位请款单和实施单位请款报告(函)。4.请款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第九条 退质保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及施工、供货单位的请款报告(注明:总价款、已付款数、请款数、质保期等)。
2.合同。
3.质保期满验收合格手续(接受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第十条 退履约保证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及施工单位的请款报告。2.合同。
3.竣工、供货验收合格手续。4.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公务员事业编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对资金审核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的6%筹集。
医疗补助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参保单位;应由参保单位负担的,从本单位“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参保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给予医疗补助的人员,从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从未缴纳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补助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