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事业编制,转为使⽤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务员
公安机关是各级⼈民政府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政府⼯作部门,是⾏政机构,使⽤的是⾏政编制⾥⾯专门为公检法司设置的“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公职、纳⼊⾏政编制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就是公务员。因此,公安机关⾥⾯使⽤政法专项编制的⼈民警察,就是公务员。除此⽽外,不管是使⽤事业编制,还是临时编外⼈员,都是辅警、协警。
⽬前,在⽢肃、⼭东、新疆等省区,都存在数量庞⼤的“事业编制的辅警”。辅警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赋予基本的执法权,配备基本的警械⼯具,协助公安⼲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协警与正规警察之间,由政府财政供养,可以是事业编,也可以是编外合同⼯。之所以出现“使⽤事业编制的辅警”,原因之⼀是政法专项编制资源稀缺,⽆法满⾜公安机关职能和⼯作量的增长需要;之⼆是⾏政执法综合改⾰,将⾏政执法机构确定为事业单位属性,事业⼈员可以依法承担⾏政执法职能。
公务员事业编辅警不同于协警,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属于专业的防治队伍,是临时⼯、合同⼯,不具有⾏政执法权。⾏政执法综合改⾰,将⾏政执法部门定义为事业单位,因此,使⽤事业编制的辅警,可以辅助公安⼲警执法,也可以单独具备⾏政执法资质与权⼒,更有利于其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发挥职能,缓解警⼒不⾜的现状。⾏政执法改⾰,全⾯清退临时⼯、合同⼯等编外⼈员执法,因此,只签定了聘⽤合同的辅警和协警,今后不能参与执法,这更突出了“使⽤事业编制的辅警”的地位。
“事业编辅警”的改⾰⽅向,是参与地⽅政府“⾏政执法综合改⾰”,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为主要职能发挥⽅向,协助公安⼲警处理社会治安、⽭盾纠纷等,继续发挥辅助职责。《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凡进必考,辅警要想转为正式的⼈民警察,同样要参与正式的公务员招考,除此别⽆他途。云南、重庆等省市也在不断探索新的管理办法,通过设
⽴“辅”和⽴功受奖后转正等措施,拓宽辅警晋升通道,改善辅警待遇,提⾼辅警⼯作动⼒和积极性。
(⼭东等省赋予辅警“”,并颁发与之配套的“持证”等,并不能证明就给予了辅警⼈民公安⼲警的⾝份,并纳⼊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与“教师证”⼀样,只是⼀种资质、资格象征。从⾏政权⼒类型划分上来讲,是“⾏政许可”,不是“⾏政确认”。⾏政许可,是指取得某项资质,许可从事某个职业,⽐如师范院校在校⽣、毕业⽣取得“教师资格证”,代表可以从事教师这⼀职业,但要“使⽤教育专项编制、成为⼈民教师”,还需要参加招考。教师证、只是其参加考试、取得编制的资质之⼀。与之相对的是“⾏政确认”,例如“婚姻登记证”,这就是⾏政确认权,有证意味着已婚,可以⾏使婚内权⼒,⽆证就是未婚,“婚姻登记证”就是确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证与证之间,有着很⼤的区别,不可不详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