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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伙人制度”与战略董事会建设
作者:鲁桐党印
清华管理评论 2015年07期
然而,阿里曾被香港证交所拒绝上市,上市之路一波三折,掀起了关于创新型公司上市条件、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广泛讨论。围绕阿里上市,各界议论纷纷,但有一个关键问题绕不过去,即“合伙人制度”。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即一个合伙人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影响董事会
成员组成,保持对重要事项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合伙人总数没有限制,当选合伙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由3/4以上现有合伙人投票同意。当然,阿里的“合伙人”不是一股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合伙人以其资产合伙投资,合伙经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而阿里“合伙人”并非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今阿里已经上市,但关于该制度的讨论仍不会终止。该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愿景是什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哪些?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合伙人制度”的本质:解决两权分离问题
阿里之前希望在港交所上市,但是被拒绝,原因是“合伙人制度”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具体而言,上市时马云和蔡崇信分别持股8.8%、3.6%,董事和高管团队持股14.6%,合伙人持股比例不足30%,却可以提名半数以上的董筝,而香港上市公司中,一般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名董事,阿里相当于给予合伙人“特别提名权”。并且,即使以后阿里增资扩股,合伙人的“特权”也不会因持股比例下降而减少,其他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发言权有限。“合伙人制度”及其衍生规定对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准则,
这是港交所拒绝阿里IPO的理由。同意阿里上市意味着要改变市场规则,而修改市场规则牵一发而动全身,让公众和监管部门迅速接受阿里的治理实践,绝非易事。
但是,美国证监会及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这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也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对自身监管体系的自信,自信有诸多方法保护投资者。美国资本市场遵循“披露即免责”的信条,以信息披露为监管主线,要求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提示,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其股票,只要投资者认可其治理结构,愿意承担其风险,这种交易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美国的做法给予了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保证机会平等,但不保证权利平等。其实,类似阿里巴巴的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情况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在标普500指数公司中,有6%的公司采用通过二元股权结构,实现公司创始人和创始团队、高管层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谷歌、福特汽车、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VISA、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Facebook等无一例外。
Facebook招股书中设计的双层股权结构,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A级股和B级股在分红派息,以及出售时的现金价值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代表的投票权不一样。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考虑到投资者的需求,Facebook的双层股权设计对比其他公司的方案做了部分改进。例如,在Google的双层股权方案中,只有高管和公司内部人才能够持有B级股,外部投资者无论何时成为公司股东,一律只能持有A级股票。而Facebook对于上市前的股东给予B级股,这样更能够赢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为了解决持有B级股的投资者可能集中控制权的风险,Facebook引入投票代理协议。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通常而言,企业上市是为了融资,但阿里似乎并不是这样,因为阿里并不缺乏资金。除了庞大的自有资金,如果阿里愿意,可以有很多其它的融资渠道。那么,阿里为什么要上市?
2005年雅虎以“10亿美金+中国雅虎”收购阿里巴巴40%的股份后,马云团队获得资金,但控制权被削弱。此后,为赎回雅虎股份,马云团队费尽周折,并于2011年发生了收回支付宝股权的事件。虽然收回支付宝股权是为了获取监管部门的牌照,也是为了支付宝的长远发展,但是这一事件引起了诸多诟病,也给马云团队产生重要影响,促使马云团队决心重拾对阿里的控制权。根据阿里与雅虎此前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阿里只有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IPO,才有权在上市之际回购雅虎持有的剩余股权中的一半。因此,笔者认为,阿里上市并不只是为了融资,其更重要的目的是,重拾创业团队对阿里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创始人希望掌握控制权,无可厚非,只是掌握控制权的手段和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公司通过AB股(亦称双层股权结构)掌握着控制权,比如谷歌、facebook、爱立信、京东等。有的公司通过投票权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掌握着控制权,比如科大讯飞、汇川技术、网宿科技等。阿里为何没有选择类似于AB股的方式,或者其它方式,而是独创了“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相对于AB股制度有两大战略优势。第一,AB股制度是为了突出创始人本身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而“合伙人制度”是为了突出创始团队。在AB股制度下,公司未来发展执
行的是创始人描绘的蓝图,而“合伙人制度”希望阿里未来实现的是合伙人团队的共同愿景。第二,AB股制度的传承取决于继位者对创始人愿景的'认同程度,以及继位者的执行能力,公司命运在很大程度上系于一人,而在“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治理结构体现一合伙管理人的愿景,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AB股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阿里巴巴公司有更崇高的愿景。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甚至破产。阿里希望能做百年老店,走得更远。阿里并不将“合伙人制度”视为一个权力机构,而是视为公司的内在动力机制。阿里希望“合伙人制度”能“传承创始人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确保阿里不断创新,组织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市场中更加灵活,更有竞争力”。
合伙人制度我们认为,“合伙人制度”的出台既有长远的战略考虑,也有近期的控制权考虑。控制权和决策权是一脉相承的,掌握了控制权即意味着掌握了决策权。近期而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本质,是解决创始人在所有权较少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控制权的问题,也即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两权分离问题。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经过精心设计,也兼具战略意义。
虽然各界对“合伙人制度”有诸多批评,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该制度并没有偏离公司治理的通行实践太远。阿里合伙人是公司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基本上不存在目标冲突。并且,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另外,“合伙人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该制度规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合伙人团队定期补充或更新,保持新陈代谢,与时俱进,能保障战略规划具有稳健性、连续性和创新性,决策也更加立足于长远。这一制度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以价值创造为导向,不被资本市场的短期目标所左右。
“合伙人制度”的愿景:阿里基业常青
“我们旨在构建未来的商务生态系统。我们的愿景是让客户相会、工作和生活在阿里巴巴,并持续发展最少102年”。这是阿里的战略宣言,体现了创始人及合伙人的理想,也是合伙人的共同使命。
阿里的合伙人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合伙人制度”能使“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的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从战略的角度看,“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实现基业常青的一种手段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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