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风险基⾦制度是什么合伙人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那么,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风险基⾦制度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风险基⾦制度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于偿付合伙⼈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应当单独⽴户管理;执业风险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合品格,合伙⼈之间的⼈⾝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限责任,合伙⼈的个⼈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基础。普通合伙的⼈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但是,同时却附加了资合性因素。这种资合性因素的⽣成,不在于合伙⼈出资形成相
对独⽴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并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险或分离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于偿付合伙⼈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应当单独设⽴帐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类合伙形式的⼈合性,还表现在,有限责任合伙⼈的权利不得任意转让,可转让的只是财产利益,受让⼈也不能享有合伙⼈的地位。1993年的得克萨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在⽆法购买10万美元保险时,可以设⽴⼀个数量相当的资⾦帐户作为对第三⼈责任的保证。其他各州如要求保险的,法定保险⾦额从10万到1500万不等。然⽽,如今⼤多数州的法律都已删除了保险⾦的要求。相⽐之下,我国要求保险和执业风险基⾦同时并存,其⽤意是在该制度引进初期,为债权⼈的利益加重合伙⼈的替代责任,以换取合伙⼈有限责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