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控            制            准            则
一、质量控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 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 (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 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 (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
   
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定义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 对财务
合伙人制度
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 5 年)
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 证惟独在列情况下,才干接受或者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 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 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位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
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管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 时间的员工。
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业务结果的总称。
1.指导、监督与复
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 项在项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3.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浮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 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惟独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材干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 ,就不得出具报告。
由不参预该业务的人员(人员),在出具报告前(时间),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 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 责任。
如果项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 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惟独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 项目合伙人材干出具报告。
、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 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者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 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