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1. 国家正职
(1) 中共中央总书记
(2)
(3) 中央军委主席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 国务院总理
(6) 全国政协主席
(7)
(8)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 国家级副职
(1)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2) 中央纪委书记
(3) 中央书记处书记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5) 国务院副总理公务员级别划分、国务委员
(6) 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 全国政协副主席。
3. 省部级正职:
(1)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3)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5)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 省部级副职:
(1)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3)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5) 省纪委书记
(6)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7)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8)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9)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注释]:1. 副省级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目前有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 计划单列市  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中国目前只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厅局(地)正职:
(1)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4)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5)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6)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7)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 厅局(地)副职:
(1)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3)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4)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5)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6)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 县处级正职: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2)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3)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4)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5)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6)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7) 重点中学正职
8. 县处级副职: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2)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3)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4)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5) 市属中学正职。
9. 乡科级正职:
(1)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2)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3)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4) 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5)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 乡科级副职:
(1)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2)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3)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4)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附录: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二)我国的军队及行政级别划分
军委主席级———正国家级总理政治局常委
军委副主席级——副国家级副总理政治局委员
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 国务委员 国务院秘书长 中办主任
正大军区级———正部级部长省长省委书记
副大军区级———副部级副部长副省长省委副书记
正军级—————正厅(局)级正厅(局)长
注:关于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中办主任对应关系的说明,前面说了国务委员排在军委副主席之后,而国务委员在各部部长之前属于享受副国家级待遇的人员,比照军队的级别大致可以与军委委员相当。
副军级以下的干部级别对应关系就比较难了。
选取常用的参照点——县团级
排列如下:
副军级——正厅(局)级 厅(局)长
正师级——副厅(局)级 副厅(局)长
副师级——正处级 县处长
正团级——正处级 县处长
副团级——副处级 副县处长
正营级——正科级 科长 乡镇长
副营级——副科级 副科长 副乡镇长
正连级——科员级 科员(高年资)股长
副连级——科员级 科员(低年资)
排级——办事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