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1) 中共中央总书记
(2)
(3) 中央军委主席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 国务院总理
(6) 全国政协主席
(7)
(8)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 国家级副职:
(1)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2) 中央纪委书记
(3) 中央书记处书记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5) 国务院副总理公务员级别划分、国务委员
(6) 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 全国政协副主席。
3. 省部级正职:
(1)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3)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5)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 省部级副职:
(1)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3)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5) 省纪委书记
(6)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7)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8)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9)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注释]:1. 副省级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目前有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 计划单列市 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中国目前只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厅局(地)正职:
(1)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2)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4)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5)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6)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7)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 厅局(地)副职:
(1)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3)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4)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5)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6)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 县处级正职: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2)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3)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4)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5)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6)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7) 重点中学正职
8. 县处级副职: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2)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3)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4)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5) 市属中学正职。
9. 乡科级正职:
(1)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2)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3)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4) 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5)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 乡科级副职:
(1)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2)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3)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4)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附录: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二)我国的军队及行政级别划分
军委主席级———正国家级、、总理、政治局常委
军委副主席级——副国家级、副总理、政治局委员
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 国务委员 国务院秘书长 中办主任
正大军区级———正部级、部长、省长、省委书记
副大军区级———副部级、副部长、副省长、省委副书记
正军级—————正厅(局)级、正厅(局)长
注:关于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中办主任对应关系的说明,前面说了国务委员排在军委副主席之后,而国务委员在各部部长之前属于享受副国家级待遇的人员,比照军队的级别大致可以与军委委员相当。
副军级以下的干部级别对应关系就比较难了。
选取常用的参照点——县团级
排列如下:
副军级——正厅(局)级 厅(局)长
正师级——副厅(局)级 副厅(局)长
副师级——正处级 县处长
正团级——正处级 县处长
副团级——副处级 副县处长
正营级——正科级 科长 乡镇长
副营级——副科级 副科长 副乡镇长
正连级——科员级 科员(高年资)股长
副连级——科员级 科员(低年资)
排级——办事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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