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基本概念
2、品位分类:即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
3、职位类别: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管理的职位管理制度。
4、职务序列:是依据所负责任的大小、难易程度的高低、资格条件的不同,而设置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公务员级别划分(一)什么是职位分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
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是管理科学理论发展的产物,并且伴随着管理科学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人事管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1895年“科学管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动作与工作时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研究”的管理方法,第一次系统地把科学方法引入管理实践,集前人管理思想和实践经验之大成,创立了“科学管理”理论,首开西方管理理论研究之先河,使管理从此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并得到发展。“科学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是提高劳动效率,通过提出科学的标准,包括选任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组织原则,以达到科学的分工和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20世纪二十年代后,政府部门管理也开始应用科学管理思想。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标志着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产生。职位分类制度从美国开始很快风行全球,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并以之改革公务员管理体系。
(二)职位分类有何特点?
职位分类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分类制度,具有五个特点:
(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
(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
(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
(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
(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三)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的各有何优缺点?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就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这两种分类方式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互有长短。
职位分类的优点在于:(1)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2)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3)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4)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
但职位分类也有其缺点:(1)灵活性差。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2)管理成本高。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3)欠缺人性化。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
分发挥。
品位分类制度则与之相反,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应用范围广,便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所采用的级别随人走,免除了因职务变动和另有任命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2)它是建立在公务员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知识的通才,而不需要很专门的知识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责任的高级公务员;(3)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的意图行事,有利于集中统一地领导,树立行政权威,分配工作任务特别是临时性的任务指派也容易。
然而,现代公务员职能范围日益扩大,分工愈来愈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公务员的工作领域,它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来,特别成为业务类公务员管理的一大障碍:(1)不注重对工作人员现有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进行调查分析,因人设岗,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局面;(2)在人事管理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3)过分重视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总之,品位分类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公正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
(四)我国怎样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
职位类别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管理的职位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类。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设立其他的类别。
1、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2、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
仍属于行政领导。专业技术类职位存在于各种机关中,是机关完成公共管理工作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其他职位不可取代的。
3、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类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司法强制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
明显区别。担任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而与普通公务员的产生是有严格区别的。此外,法官、检察官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也与普通公务员由行政首长任命不同。
5、国务院设置的其他类别
公务员类别的划分应该根据公务员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所变化,公务员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单独增设新的类别,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
(五)我国怎样设置公务员的职位类型和职务序列?
我国根据“职位类别”和“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公务员的职务类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的职权和责任。
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一般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的职权和责任,但是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序列具有对应关系:巡视员对应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厅局级副职,调研员对应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对应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副职。
我国还规定了非领导职务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对应的最高上限,“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六)我国领导职务具体包括哪些职位?
国家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厅局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