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 
                  第一章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级别划分    二、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具有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三、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6、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务员录用的消极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六、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
    一、《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5、分类管理的原则;
    6、依法履责受保护原则。
    二、公务员基本类型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公务员职务
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公务员级别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五、公务员的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六、公务员的晋升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与奖惩
一、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考察。
考核的对象: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考核的内容(标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类;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的效力: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
二、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是对公务员所做工作给予肯定、赞扬、鼓励和奖赏,从而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潜力的一种管理方法。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精神奖励: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奖金、奖品、工资晋级。
三、公务员的惩戒
公务员的惩戒,是指因公务员有过错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而给予其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4、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公务员惩戒的程序: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或撤销案件、通知。
                 
                    第四章  培训、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公务员的职位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
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以提高业务能力为主要目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训练。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四种具体的培训:
1、初任培训;
2、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4、在职培训。
二、公务员的交流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锻炼人才或其他原因,在公务员系统内部或其他系统之间的交换任职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的总称。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三、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区域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五章  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
一、工资福利保险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国家为满足公务员的生活需要,帮助公务员解决生活困难,维持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而建立的劳动报酬、物质保障和休养生息的制度。
  (一)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福利
包括休假、补助、优抚。
  (三)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死亡保险。
二、辞职辞退的条件和程序
(一)辞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退休的条件和程序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我国退休制度可以分为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方式:
强制退休的条件:
1、达到强制退休年龄,我国男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性公务员的退年龄是55周岁;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申诉和控告
 
一、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由受理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申诉的程序: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审理、裁决几个环节。
二、控告
公务员的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打击报复、栽赃陷害、以权谋私以及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指控,要求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控告的程序:公务员控告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几个环节。
 
                   
                        第七章  行政监察制度
一、行政监察的原则
1、依法监察、相对独立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监察和依靠众相结合原则。
二、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