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土木工程与力学11班 姓名:王德财 学号:20101987
摘要: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管理制度就是对公务员的考录、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以及分类管理等作系统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公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科学完善有利于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将中西方两种不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西方公务员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的启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建设有中国特的公务员制度,从而进行有选择的吸收,避免全盘西化,相信这样的对比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帮助,走出了自己特。
关键词:中外;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制;分类管理;异同;
正文:
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各有差异,运行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公务
员制度和国外进行比较,出具体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优劣势,并期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的是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中西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中西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比较,而与之比较的主要是西方英、美、法等国。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分类制度的比较
(一)国外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国外对公务员的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普遍的认识,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一样,并且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是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的领域,对于公务员的理解也不一样,正是因为这种现实困难,所以,至今西方也没有一个关于公务员概念的通说出现,各国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在国外国家,普遍看来公务员有两种分类形式:(1)地方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这两类类型的公务员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其行为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2)业务类和政务类公务员。两官分途是西方公务员最重要的分类。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负责行政执行或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务员,通过竞争性考试取得公务员身份。而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由选举或任命产生,负责政治性事项的决策并对其承担政治责任。
(二公务员级别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我国的公务员范围很宽泛,几乎包含了所有在公共组织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现行《公务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法》将人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都划为公务员。分类制度职位分类上,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管理类三类,职务分级上,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我国不存在西方的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
(三) 中西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比分析
1、西方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品位分类制。品位分类制是指以人为中心,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学历、资历等条件,将公务员划分等级,进而确定其录用、培训、考核、工资、晋升、福利待遇的一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职位分类制是指以事为中心,根据任职条件、责任小、工作内容等标准,将工作岗位划分为不同的职位,通过职位归级和职系区分对职位予以分类的一种分类制度。
2、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以职位分类为主,溶入品位分类因素的综合性分类制度。按照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这样的分类相当于西方位分类制度中的职门。按照是否承担领导职责与职位类别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依据是否承担领导职责标准分为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依据职位类别形成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及法官检察官类职位序列。
3、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与西方的职位分类制度的区别
通过将西方的职位分类制度同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在分类方式上,我国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将公务员按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进行分位列等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分类制度的特,而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这种分类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中最重要的分类方式。第二,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表现为“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由国务院规定,而西方则是两者相分离。
(四)西方公务员制度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启示
有区别才有进步发展的空间,相互吸取先进经验才是一项制度得以发展完善的真正出路。因此,中西方在分类制度上面的差别也给了我国相关制度修改完善的最好蓝本,取精华去糟粕。
第一,要完善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需要进一步理顺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首先,需要领悟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从而明晰职务层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其次,我国的公务员职务。级别交叉幅度太小,应该增加公务员的级别,使低层职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扩大。此外,通过对基层公务员级别晋升等方面的倾斜制度,提高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待遇,其进行定期晋升,以激励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通过有效理顺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有利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第二,职位分类制度应当在借鉴西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
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尚不完善,虽然新《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是有明显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吸收西方国家制度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健全职位分类制度,使得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能够进一步科学完善。第三,通过改革非领导职务使得我
国公务员分类更加系统多样、科学完善。向公共行政、从管制型行政向服务型行政、从以审批为主的政府行政向以服务为主的政府行政改革,就应改革非领导职务,创新职务设置,尤其是建立多样化职务设置。第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必经之路。完善公务员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才能真正的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时代和国情的需要。
二、中西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的比较
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存在于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和法律体系之中,由于国情等多方面客观因素的不同,使各个国家在约束激励机制建立与应用方面存在着差异、工资福利制度、惩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对各国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与借鉴,对健全
我国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各国因法律体系的不同,对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表述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公务员权利方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利益障权,二是身份权,三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义
务方面,主要分为必须作为义务和不得作为义务两大类。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务。二是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三是必须保持自身信誉,获得公民对公务员的信任。四是必须严格保守国家和公务机密,五是必须遵守有关公务员接受礼品、馈赠和邀请的规定,六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限制兼职的法律规定,七是必须奉行“政治中立”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法》第13、12条加以规定的,就权利而言,主要包括: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
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就职责性义务而言,主要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
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与西方国家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带有鲜明的政治性。西方公务员被要求政治中立,如英国在《公务员行为规范》中规定:“维护政治中立、不为党派政治目的使用公共资源,不要求公务员任何与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冲突的方式履行职责” ;除政治中立外,西方公务员在政治权利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某些国家常任类公务员除非辞职,否则没有被选举权;不能参加和支持政治活动等。我国公务员的政治性则比较鲜明: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务员可以参加任何合法党派组织;凡是公务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务员可以参加国家的政治活动;作为普通公民同时还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政治权利。二是权利范围更加广泛和全面。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除了规定七项具体权利外,还规定公务员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样,公务员可以享受到一般公民的权利和法律所特别指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而西方国家公务员法中鲜有此类规定,如前所述,一般都是列举出具体权利。三是民主权利更加真实。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只侧重于公务员个人的自我保护权利,对公务员政治活动方面的权利均有法律上的限制。而我国公务员不仅可通过各种渠道与形式参与政治活
动、发表政治见解,而且能向政府各级机关以及领导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是对公务员义务的要求不够,不足以约束公务员。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中工资福利制度比较如果说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约束与激励机制的核心的话,那么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则是约束与激励机制的重要基础。(三)西方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西方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资福利制度法定。西方各国都制定有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专门法律法规。表现为:在公务员总体法规中进行规定,如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通过专门的工资法进行规定,如德国的《联邦公务员工资法》;二是同工同酬。公务员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得到的报酬大致相同,无论其所在单位、性别、种族、政治背景有何差异。如法国在《公务员总章程》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地方公职人员属于相同职级、相同类别的公务员则享有相同的报酬,不得因为政治、社会、哲学或宗教等方面的观点,以及性别和种族而受到任何区别对待。三是物价补偿。四是确定程序复杂。五是支付形式多样。六是注重津贴调节。 七是福利制度的平衡性。在西方国家福利制度大致由休假待遇和社会补助两部分组成,福利制度的实施,并不是以纯粹的福利保障为手段,在福利制度中还有一些平衡因素存在,使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更为科学合理,并体现出平衡的原公务员工会谈判,向社会征求意见。(四)西方公务员的奖惩制度
西方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以工作实绩为基础,进行奖励。一方面公务员管理机构均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励的标准和依据; 另一方面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等作为奖励标准和依据。 二是奖励与惩戒方式各异,物质奖惩与精神奖惩相结合。西方各国奖励方式大体分为三种: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三是公务员惩戒种类各国不一,其内容通常都有警告、减薪、降职、免职、开除等。除此之外,有的国家将退休、取消退休金、取消晋升资格等列为惩处内容。(二)我国公务员的奖惩制度我国公务员奖励情形由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十项内容作了规定。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同时,也规定了取消奖励的三种情形: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三)比较分析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规定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奖励。我国对公务员的奖励多为精神为主,以物质为辅。在满足现代公务员需要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二是重精神惩处,忽略物质惩处。受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影响,奖励与惩处相适应原则的局限,使我国公务员在惩处
种类上,较为单一,涉及经济利益处罚措施较少,导致处罚的约束作用善。特别是《公务员法》只对公务员奖励与惩处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所遵循的还是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出台的相关细则与办法,在时间性、适应性等方面,都急需得到调整,以保证《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得到贯彻落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西方的做法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即公员惩戒与公务员退休制度的衔接。西方部分国家将公务员的退休、取消退休金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惩处内容,而我国则未做相关规定。在处理公务员受到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问题上,明显带有退休造成处分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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