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调研准备阶段,试点运行阶段,全面推广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在1987年,中共中央在筹备党的十三大过程中,决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在当年的十三大上正式确定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1992年在国家几个部委及全国20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后,1993年4月2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3年10公务员级别划分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公务员法起草工作。2004年年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务员法草案的议案。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事制度方面的法律,填补了我国人事法律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阶段,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及相关人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法颁布前的制度和法规
(一)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法规
1、公务员法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同步进行的情况下产生的,并经历了一个从酝酿准备、决策、试点完善到全面推行的漫长阶段。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2、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3、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
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公务员法的特点及作用
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要克服公务员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属于初期阶段,许多问题包括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都需要一个摸索和实验过程,加上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总体环境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我国整个干部人事管理包括政府人事管理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完整的基本法律法规,已有的各个单行法规也很不配套,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人事管理中无法可依,人治现象严重,因此一步到位地制定和颁布《公务员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当时我国首先采取的方法是“先暂行后实施”,先由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制定一个暂行的公务员条例。1993年《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1、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由总法规到单项法规再到实施细则,在立法层次上由高到低,在内容上渐次细化,环环相扣,基本上覆盖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形成一个比较完整而有机联系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全过程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法规庞杂混乱、内容交错、层次不清、相互抵触等现象,为保证公务员管理活动的良性运作,逐步实现政府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系统化、法治化,进而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精干、优化、廉洁、稳定和高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体现了公平、竞争、科学管理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要求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在管理上严格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一定程序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职务晋升、晋级增资以及职位调整,以此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3、做好公务员立法的准备工作
作为“先暂行后颁布”过程的第一步,《暂行条例》较好的完成了任务,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体系已经形成,对于各种问题也有了具体的处理经验。
(三)局限性
虽然以《暂行条例》为主导的公务员制度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徒有公务员制度而无公务员立法,公务员制度难以推行,公务员的权利以及各项制度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种没有完成立法阶段的公务员制度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公务员的范围(外延)过于笼统,公务员分类不科学;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有向传统的“国家干部”模式的回归之嫌.“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体系,必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并运用法律手段或方法进行管理。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以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还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也难以纠正各中出现的种种偏差和失误,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有着悠久“人治”历史,法制薄弱的国家,加强公务员制度
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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