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公积金购房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11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
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一、“同城通贷”的操作说明
(一)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打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及借款人缴至贷款之日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帐户明细》,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三)借款人需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四)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与《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8〕87号)要求相同。
(五)同城通贷出现逾期贷款的,由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与贷款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进行贷后催收。
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的操作说明
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提供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原件、复印件)或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同一户居住的证明。
附件:1.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
      2.户口在同一户的购房人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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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