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4.09.10
【文 号】国机房资[2004]94号
【施行日期】2004.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公积金购房
  3、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制服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3)购买材料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产权证明;
  (3)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坚定书、危房通知书);
  (4)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5)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3)、(4)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支付房租:
  (1)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收据;
  (4)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6)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每年3、4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帐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帐户;采取转帐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帐户。
  其中,因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