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购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13
∙【字 号】渝府发[2006]124号
∙【施行日期】2006.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6〕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创新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市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提取和贷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要进一步简化提取和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直客式和二手房贷款、置换贷款等新业务。市管理中心要抓好住房建设项目个人贷款的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将个贷工作做到银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努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加强个贷风险管理,研究制定新的个贷担保方式,积极筹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
四、明确变更缴存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补缴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执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调整区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对区县(自治县、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划转市管理中心,由市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由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构调整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督促承办银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和法定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组织查处。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及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市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将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法定义务。市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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