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并符合办
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或借款人同意以其它房产作为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交易价格及房屋评估价值的八成;
2、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借款人通过贷款银行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⑴《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件一);
⑵《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⑶借款人及参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⑹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⑺婚姻状况证明;
⑻购房合同原件或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公积金购房⑼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2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⑽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⑾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公证书。
3、管理中心在受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管理中心审批合格后,将委贷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手续,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全部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后15日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解除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对以其它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管理中心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款手续。
5、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5日内,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新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返还管理中心。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2、对审批合格的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时限划拨委贷资金。
3、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管理中心审批。
2、负责将管理中心划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人尚欠原商业贷款的借款本息,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不得拒绝办理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
5、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2、将管理中心划拨的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贷款余额。
3、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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