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 号】通政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21年2月7日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科技创新驱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通过集聚、创新系列金融政策,扩大金融政策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度,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效,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拓宽科技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支柱性产业
  1.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南通基金”)与优质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全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南通基金出资额不超过40%。在符合约定条件下,南通基金以其享有的该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将基金投资于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全部收益所得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当基金投资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完全退出时发生损失的,以该项目实际收回金额为上限优先清偿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力度。在南通基金下设立江海英才天使投资基金,委托南通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对市区获得省双创人才项目、市江海英才项目资助的企业进行配套股权投资,自企业获得上述项目资助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最低按当期国债利率退出。发挥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作用,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市区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3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南通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加大本地投资力度。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区,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集聚发展,搭建基金与项目实时对接、精准对接平台。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返投要求,对合作基金本地投资额未达到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1.5倍要求的,政府投资基金减少后续投入或提前退出;对返投达1.5倍以上且返投部分50%为投向全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优先开展后续合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培育南通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对帮助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含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建立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在市区设立并且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
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补偿,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对于单个天使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发挥财政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银行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6.持续发挥现有财政金融产品作用。发挥现有的省、市、区财政与银行共同建立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产品作用,通过财政资金增加信用和风险分担,撬动合作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放大10~15倍数提供融资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适时扩大资金池规模,统一相关品种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7.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对市区范围内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3+3+N”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企业、“三农”贷款出现风险,按协议由合作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及国担基金、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5%、50%、20%、15%比例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支持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贷款投放业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户不高于300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的贷款,按季均余额不高于5‰的奖补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助力实体经济扩大融资规模
  9.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体化推进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制定细化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结合担保业务量、放大倍数、收费标准、不良率等指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国担基金和省再担保公司投资、入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做大担保业务总量。对市区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融资担保余额放大2倍,且对市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的,按增量给
予4‰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制造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30%的,按增量给予1%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免除反担保措施或以机器设备、可变现大宗商品等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抵(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开展制造业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市财政按实际损失额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市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LPR的50%)的差额,给予50%补贴;其中科技担保公司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且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LPR的50%)的差额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加快代偿损失核销。落实市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损失核销制度,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减少审批环节,只要无违规担保情形均批准核销,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发挥财政贴息补助作用,推动支柱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13.加大制造业信贷支持。对金融机构投放市区制造业企业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技改项目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一年期)、利率上浮不高于投放日LPR的10%,按贷款投放日LPR的30%,给予金融机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贷款补助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扩大外贸出口信保覆盖面。支持市级出口信保统保平台建设。对出口额3000万美元(不含省级出口信保统保平台30万~300万美元)以下的市区企业参加市级出口信保平台的基本保费给予全额支持。鼓励政策性保险公司拓展出口信保业务。每年在对市区政策性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覆盖企业外贸出口增幅高于市区外贸出口总额增幅3个百分点、服务支持市区外经贸企业覆盖率逐年提高至50%”等重点指标进行分段考核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科技贷款(保险)贴息补助。经认定的科技信贷机构在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额度内对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且不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的,市财政按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贷款利率按同期LPR+20BP发放、贷款总额在600万元以下的,给予实付利息的30%补助;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LPR+20BP的10%、贷款总额在600万元至100
0万元的,给予实付利息的20%补助。经认定的科技保险机构按优惠费率向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收取保险费且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同期LPR+20BP的一半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