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波、浙江省邮政管理局邮政行政管理(邮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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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林沛秦方王银江 
【审理法官】林沛秦方王银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宇波;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当事人】华宇波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华宇波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钟朝柱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朝柱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朝柱陆之悦 
【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华宇波 
【被告】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可见,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
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现存信息,不需要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或者汇总、分析、加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于“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上诉人对此完全知情并可以即时获取,完全没有必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另从上诉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其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将其网上回复内容(既有政府信息),进行文字整理并制作公文向其提供。对于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加以拒绝。被上诉人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出于便民考虑,向上诉人提供了网上回复内容的网页截图复印件,行政处理并无不当。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对此予以复议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华宇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3:53: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审原告华宇波通过邮寄方式
向原审被告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曾有网民‘womengcheng’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向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投诉‘这个快递我在五月四日的时候放到了丰巢快递智能柜,选择了韵达快递前来揽收,下午两点多下的订单,等到四点左右,一个自称是韵达快递的快递员给我打来了电话说为什么没有具体的收件人,我说不是有吗,银保监会就是收件人,这个快递员说必须要有明确的某某某收,我说我是寄给部门的怎么可能落实到具体哪一个人呢,随后快递员说要向上面请示一下,估摸着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一个自称是该片区领导的人说这个快递员不想收,我说既然不想收为什么不早跟我说,现在导致我即使要换快递也要到明天了,严重耽误我的时间,但是对方竟然说这个快递员已经离职了,所以不想揽收这个快递,我更为诧异,我的身份信息竟然会被发送到一个已经离职的快递员上,我的隐私安全如何得到保障?韵达快递究竟在干什么违法勾当’,后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调查结论‘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企业答复:经核实,此件在我司上查询不到任何物流记录,且网点反映并未揽收过此单号的快件,无法证实与我司存在任何承运关系。客户反馈要求取件未取,我司已联系解释,我司均有及时与客户联系告知无法取件,买卖自由,我司无法强制网点进行揽收,建议其使用其他快递公司进行寄递,客户不理解’,现在原告申请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将宁波市邮
政管理局回复给网民‘womengcheng’的内容,书面答复。"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其通过民生e点通回复网民的内容截图复印件附后,并邮寄送达华宇波。华宇波不服,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审被告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分别向华宇波和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华宇波。华宇波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2.撤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决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依据要求重新公开相应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本
案中,华宇波申请要求获取的信息系原审被告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处理网民对快递企业投诉的答复,属于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在履行邮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其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华宇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宁波市邮政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收到该申请后经检索审查,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华宇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华宇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华宇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华宇波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审原告华宇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失公允。上诉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上诉人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回复网民“womengcheng"通过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向其反映韵达快递收寄服务问题的内容,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其通过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回复网民“womengcheng"内容截图复印件。上诉人不服向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均未得到支持。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上诉人明确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完全可以将回复该网民的内容复制粘贴到新的文档然后打印、加盖公章,不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亦不会导致成本过高。因此,上诉人认为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一审法院仅从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具有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职责及作出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就驳
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此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104行初272号行政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