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1.1.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工作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工作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1.1.3国家、省、市、县各级领导、人民代表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报道等材料。
1.1.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公文的最后草稿和印制公文;
1.1.5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公文,在本单位现场办公的会议纪要、上级报刊、杂志、简报与会议采用的本单位和本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的文章、报道和典型材料;
1.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2.1本单位党代会、人代会、工、青、妇代会和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2.2本单位党组织、行政、人大、纪委和工青妇团组织的平时会议记录,本单位召开的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综合性和专业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材料;
1.2.3本单位党、政、人大、纪委、工青妇等组织印发的(包括转发上级机关或与外单位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的打印件、签发底稿和重要公文的修改稿;
1.2.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单位)的批复公文,本机关所属机构与单位的请示和本单位的批复公文;
1.2.5本单位党、政、人大、纪委、武装、工青妇等组织的内设机构(科、股、室、)或各工作线(乡镇七站八所)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调查报告、典型材料和受上级表彰的文件;
1.2.6反映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活动)的专业性文件材料;
1.2.7本单位检查所属机构(单位)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1.2.8本单位每年填报或统计汇总(乡镇包括七站八所)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1.2.9本单位形成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1.2.10本单位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创建、计育、信访工作(信访大案要案调查处理)的文件材料;
1.2.11本单位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2.12本单位工作大事记、年鉴、组织沿革材料、基础数据汇编、反映本单位各种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材料;
1.2.13本单位编印的内部期刊、简报的打印件、底稿和编缉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样本、底稿;
1.2.14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启用印章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2.15本单位[含上级针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印发的]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职工、工会会员、妇女名册与统计报表、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离休、退休、退职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的文件材料和表册;
1.2.16本单位办理的干部、职工的工资转移、行政、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2.17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职工纪律处分的文件材料和统计表、花名册;
1.2.18本单位政法、司法、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和法律文书;
1.2.19本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国土清理与登记或年检工作的清册、证书和交接凭证;
1.2.20 反映本乡镇农业开发、内引外联、种植业、养殖业、乡镇企业和农技管理的文件材料;
1.2.21 乡镇武装、民兵、征兵工作的文件材料、报表和名册;
1.2.22 乡镇民政、优抚、退伍安置、婚姻登记工作文件材料、表册和专门档案;
单位隶属1.2.23 上级机关批准本乡镇和本镇批准的有关行政区域变化、解决山林、地界、水利纠纷、征用土地的文件材料;
1.2.24本单位与有关乡镇、县直单位或外地、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2.25本单位(含自上而下的)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专门档案;
1.2.26 本单位中心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三个代表”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农村建整、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等)。
1.3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1.3.1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本单位主管工作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