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5.28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5.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应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并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基建计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共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单位隶属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同级政府主管辖内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人防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检查监督人防工程计划和规划的实施,审批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
  (四)参与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科技信息、经验交流;
  (五)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审批
  第六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包括旧房拆除后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
、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建筑的建设单位,不论何种投资来源,均按规定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凡在市区的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和外地在广州市机构的人防工程建设,均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其余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区人防办审批,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八条 建设人防工程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人防工程;
  (二)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人防工程;
  (三)原9层以下民用建筑加建至10层以上的,应按本条(一)项规定修建人防工程。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经批准由人防办易地建设:
  (一)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岩基、流沙或地处内街小巷,余泥运输困难的;
  (三)按标准应修建人防工程的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人防工程,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第十条 分期建设项目,在第一期工程应建的人防工程,因特殊情况,经人防办批准可推迟在第二期工程补建,但应向人防办缴纳应建工程费用作为缓建保证金,当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退回,如超过5年仍不补建的,保证金不再退还,由人防办作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凡在1988年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后报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的90天内向人防办办理补建补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费的手续,如不补建或补交人防工程费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对其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限制。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办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市人口密度、地面和地下规划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等,编制人防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交通主干线沿线地段,形成相对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建筑容积率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的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对人防工程地下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造价;
  (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五条 修建人防工程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市人防办、市规划局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由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修建人防工程计划,其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和市人防办。凡不按规定上报修建人防工程计划的单位,市计委不予列入基建计划,不发固定资产许可证;人防办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规划部门不发建筑审核书;城建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项目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求,根据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对人防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建设条件,满足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功能。设计单位应有专业人员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经市、区人防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审定后,应送原审查同意的市、区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凡涉及面积、平面布置、防护等级、密闭等重大变更,按管理权限须经市、区人防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评选优秀设计项目应将地面、地下人防工程设计情况统一考虑,凡人防工程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平战结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项目。
第五章 施工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持省、市施工执照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并对人防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负责,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