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08
单位隶属【文 号】人社部函[2011]234号
【施行日期】2011.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推荐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企业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